想要饅頭包子賣相好 擅自添加「香甜泡打粉」
法官:此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27日訊江某兩父子在尤溪經營一家包子鋪。2015年4月至8月間,江某父子二人為縮短麵粉的發酵時間和蒸出的包子、饅頭能有好賣相,將含有硫酸鋁鉀的「香甜泡打粉」添加在麵粉中並加工成饅頭、包子對外銷售,甚至銷售給當地多家幼兒園。2015年10月5日,三明市產品質量檢驗所隨機抽樣調查其店當天生產的包子、饅頭並委託福建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經檢驗,該店生產的包子、饅頭鋁含量嚴重超標。
經審理,法院認為,江某父子在麵粉中違規添加含鋁泡打粉,並製作成包子、饅頭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和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長期食用含鋁食品對人體危害極大,會導致記憶力減退、智力下降,引發骨質疏鬆等疾病。2014年5月14日,國家衛計委、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5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規定,從2014年7月1日開始,膨化食品、饅頭、發糕等面製品(除油炸面製品、麵糊、裹粉、煎炸粉外)生產中不得再使用任何含鋁食品添加劑。所有從事相關食品生產、銷售人員必須以此為戒,切勿為了蠅頭小利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甚至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為。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本報記者 黃麗青 通訊員 曾玉水 韓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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