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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法庫「黃金搶劫案」公開宣判!兩名被告人被判……

「嗯,這個我知道。」方誌強點了點頭說道。 「那就行了,把辭職報告和這些東西都拿回去,該幹嘛繼續幹嘛去。」王霞笑著說著。 「我知道是一回事,但是我還是堅持要辭職。」 「你……你這個人怎麼油鹽不進啊?好說歹說我都說了。」王霞再次憤怒了,她本來就是個火爆脾氣。 「我辭職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並不是一時心血來潮要辭職,也不是因為一時的氣憤。我辭職是有我的理由,第一個原因,你跟我說過,瀟瀟之所以搬回家住並且與鄭明傑在一起,是因為瀟瀟爸媽威脅她如果不這麼做就讓我失業讓我在上海呆不下去,既然如此那我就主動辭職吧,這樣她爸媽也就沒什麼好可以威脅她的了。」 「怎麼?你是鐵了心要與瀟瀟在一起是吧?」王霞瞪大了眼睛。 「不,你錯了,我不會與瀟瀟在一起,有些道理我很明白,我與瀟瀟是兩個世界的人,我們倆走不到一塊,不是說我自卑,但是世界本來就是這樣,按照世俗的標準來說,我配不上她,我與她如果走到一塊只是麻煩和痛苦的開始,而且也絕不會有個什麼好結果,當然,我也從沒想過要與瀟瀟在一起,我與她只是朋友,一直以來都只是朋友而已。但是,我不管她是不是自己願意的回家住以及她是不是想與鄭明傑在一起或者是與鄭明傑在一起是不是幸福,我都要辭職,我都不能因為我去影響了她的生活她的判斷,我不會讓她為了我去被迫接受什麼。我辭職,這樣她也就沒了什麼顧慮,那樣她是不是選擇與鄭明傑繼續在一起那都是她自己的事情了。你也不要這麼看著我,我可以向你保證,我不會與瀟瀟在一起,甚至於,我可以向你保證,以後不會再與李瀟瀟有任何的交集。總之,我要辭職,我不會讓李瀟瀟為了我去做什麼犧牲,我不想因為我的事情去影響了她的人生她的選擇。」方誌強慢慢地說著。 「第二個原因,我知道無論是你還是瀟瀟都是為了我好,但是我就是這麼一個人,我改變不了我自己。這份工作在我知道了其實只不過是瀟瀟為了可憐我為了幫我而設計的一個局之後,他對於我來說就沒了任何意義了。我做任何事情都是願意付出自己全部的感情的,包括對待工作。我對待這份工作並不僅僅只是為了薪水為了錢,我也是為了自己對這份工作的感情,而現在這個樣子,我已經無法再對這份工作投入我任何的感情,僅僅只是為了薪水來做這件事情,那與行屍走肉又有什麼區別?而且我即使勉強幹下去,我也不會開心,我也很難再把工作干好,對於你對於公司甚至於對於我自己來說,都不是一件好事,公司和你花那麼多錢養我一個廢人在這是虧的,我不想你和公司難做,也不想自己難做,所以我必須要辭職。你剛剛有一個詞說的很好,油鹽不進,的確,我自己都知道我自己是油鹽不進,我也很想改變,我不想傷害你們對我好的這些人,但是我做不到,我改變不了我自己,所以,我一定要辭職。」方誌強抽著煙慢慢地說著。 說完了之後站了起來看著王霞,說道:「王霞,謝謝你,也對你說聲抱歉。」 「你真的是個死腦筋,我就沒見過比你更加死腦筋的人,你這種人就應該生活在忠孝禮儀樣樣都講究的封建社會,怎麼那麼死板啊你,你賺你的錢你管那麼多幹嘛?這個世界誰不是為了錢在工作?就你在為了什麼狗屁感情,你不要錢怎麼生活啊?你那什麼狗屁感情能給你飯吃能給你衣服穿嗎?」王霞越罵越生氣。

2018年3月8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2017年遼寧省一號公案——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持槍搶劫金店案,於3月26日公開宣判。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路某某、胡某某同為「某某」網路聊天群的成員,胡某某看到路某某在群內發布的意為「有槍想做事的可以私聊」的留言,遂聯繫路某某,二人預謀後準備搶劫金店。

2017年4月28日,路某某至瀋陽與胡某某共同準備作案用的工具,包括:改裝的摩托車1輛、摩托車頭盔2個、雨衣2件、睡袋2個、鐵鎚1把、手槍1支等物。

同年5月3日、4日,二被告人駕駛摩托車先後到遼寧省昌圖縣、康平縣境內的金店踩點,因上述兩處金店位置繁華,來往人員多等原因無法下手,搶劫未果。

同年5月5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駕駛摩托車至遼寧省法庫縣某金店處,觀察後認為此金店的位置適合作案,二人遂決定搶劫該店。

當日12時許,胡某某持手槍,路某某持鐵鎚至該金店內,胡某某持手槍威脅金店內的售貨員和顧客不準反抗,路某某持鐵鎚砸壞店內的黃金飾品展示櫃檯,搶走黃金飾品90件,後二人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

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駕駛摩托車逃至內蒙古自治區境內304國道旁的一樹林處,將作案工具燒毀掩埋,並於次日換乘不同的交通工具返回至瀋陽市內,胡某某將搶劫的財物帶到家中藏匿。

2017年5月7日,被告人路某某在瀋陽市皇姑區嘉陵江街某快捷酒店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瀋陽市大東區聯合路某小區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搶劫的黃金飾品及作案用的槍支被當場查獲。

經鑒定,涉案財物千足金1765.98克,萬足金464.99克,價值人民幣714099元。

上述涉案財物現己返還被害人。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公安人員在其家中查獲手槍1支,子彈34發。經鑒定,查獲的槍支可發射以火藥為動力的制式「64式」7.62號毫米手槍彈,依法認定為槍支,34發疑似彈藥為以火藥為動力的自製手槍彈。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槍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己構成搶劫罪;

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購買槍支,其行為亦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並應與搶劫罪數罪併罰;

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共同犯搶劫罪,胡某某另犯非法買賣槍支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持以火藥為動力發射的槍支在正常經營的金店內搶劫作案,並頭戴頭盔、身披雨衣偽裝真實的身體特徵,駕駛改裝過的摩托車逃跑,試圖躲避偵查,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影響惡劣,應予嚴懲;

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結合二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搶劫過程中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被搶財物現己全部追繳返還等事實,根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地位、作用判決,

被告人胡某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路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無論生活遭遇如何,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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