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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封疆大吏中,此總督地位不如巡撫,但有一個優勢就是最能撈錢

關於清代總督和巡撫的文章筆者已經寫了數十篇了,從不同的角度和觀點進行過比對,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翻閱以往的發文記錄。這次主要來聊一聊非行政總督——河道總督的一些具體職掌情況。

清朝總督在官制設置上,有行政總督和專職總督兩種。行政總督專門負責管理一省或數省地方行政事務,專職總督專門負責分管漕運和河道。乾隆朝以後,各省總督職位固定後,行政總督共有八位(清末又增加東三省總督),專職總督職位因事而定。

河道總督其任務是督辦黃河、運河堤防及疏浚河道,包括河道的挑浚、導引泉流,沿河堤壩歲修、搶修等工程。分為江南河道(運河河道)、河南河道(黃河)兩種較大的範圍。

所有河道自北而南又分為北河、東河、南河三段,其中北河總督管轄直隸境內運河,不久改由直隸總督兼領;東河總督、南河總督兩官為專任官員,其中東河總督管轄山東、河南,駐山東濟寧,掌南河南下汶水分流,運河畜泄及支河湖港之疏浚、提防諸事;南河總督管轄江蘇、安徽,駐江蘇清江浦,掌黃河、淮河匯流入海,洪澤湖、汕、黃、濟運,南北運河泄水行漕及瓜州江工、支河湖港之疏浚、堤防諸事。

河道總督下屬的管河官員,有的由地方守、巡道員及府縣官兼轄河務,有的則由河道總督所屬設置專司河務的官員,如設有河庫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以及州同、州判、縣丞、主薄、巡檢等,另外還設有河標、河營等營制。

清代的河道總督設置和增減非常頻繁,可謂眼花繚亂。順治元年(1644年),清沿明制初設河道總督1人,綜理黃河、運河一切事物,稱為「總河」,駐山東濟寧。康熙十六年(1677年),因江南河工緊急,將總河移駐清江浦;雍正二年(1724年),因河南等縣緊要,設「副總河」1人,駐紮濟寧州,專管河南河務。

雍正四年(1726年),命山東河務改由副總河兼管;雍正七年(1729年),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駐清江浦,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駐濟寧,分管南、北兩河。次年,因直隸河工緊要,添設了「直隸河道水利總督」1人,駐紮天津。

至此,全國的主要河務即由北河河道總督、東河河道總督及南河河道總督分治。乾隆朝以後,各河道總督經裁撤、改設等變動,最後多改由地方總督兼管。

河道總督官職為正二品,與不加尚書銜之直省總督相同,清初時,南北兩河道總督亦加兵部尚書銜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為從一品大員;乾隆十八年(1753年)以後,改為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與各省巡撫品級、兼銜相一致。

因此,自乾隆十八年以後,河道總督的地位開始下降,僅僅與巡撫同級。而且在仕途晉陞上,河道總督也不能與行政總督及巡撫相提並論,在百姓眼中,地方的長官也更具威信。不過話又說回來,河道總督是一個最能撈錢的職務,朝廷每年都要撥下巨款修理河道,但是河道衙門始終是個無底洞,到底用在治河上有多少錢,一直是本爛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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