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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投資領域政策法規的「前世今生」及投資領域的合法合規性探討

隨著「區塊鏈」、「比特幣」等熱詞越來越多出現在公共領域,愈來愈多的人開始關注這個領域。企業家關注於怎樣將自身行業與區塊鏈結合,以便使自己的企業能夠在「區塊鏈」這個加速器的推動下,成功彎道超車,將競爭對手甩在身後。個人投資者們關注於怎樣價值投資,怎樣參與價值項目,怎樣挖掘新的風口,發現新的機會。

但是。投資的首要原則是避險。因此,在做出決策之前,了解區塊鏈投資的歷史,弄明白投資或者創業過程中潛在的風險,至關重要。

一、我國區塊鏈資產投資相關政策解讀

(一)比特幣

1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http://www.gov.cn/gzdt/2013-12/05/content_2542751.htm

發布時間:2013125

發布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

核心內容:(1)性質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網站可以提供登記、交易服務,但是應該按照規定備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3)可以購買和持有。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二)首次代幣發行ICO

1《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7年9月4日

發布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核心內容:

1ICO定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2)禁止ICO(正在進行的立即停止,已完成的清退)。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3)限制代幣交易融資平台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4)金融機構以及支付機構的規制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5)警告公眾

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3《關於防範變相代幣發行融資(ICO)活動的風險提示》

發布時間:2018.01.12

發布機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

核心內容:

(1)境內居民部署境外伺服器涉嫌違法對於IMO模式以及各類通過部署境外伺服器繼續面向境內居民開辦ICO虛擬貨幣交易場所服務,發現涉及非法金融活動的,可向有關監管機關或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對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2)變相ICO2017年10月以來,以IMO模式發行的「虛擬數字資產」,包括鏈克、流量幣、BFC積分等。以迅雷「鏈克」為例,發行企業實際上是用「鏈克」代替了對參與者所貢獻服務的法幣付款義務,本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是變相ICO。

4、《關於防範境外ICO與「虛擬貨幣」交易風險的提示》

發布時間:2018.01.26

發布機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

核心內容:

1)提示風險:境內交易所已經清理整治,境外交易所有可能被所在國政府取締。

境內ICO行為及「虛擬貨幣」交易場所的清理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期間有部分投資者轉向境外開展相關活動。隨著世界各國政府都注意加強對「虛擬貨幣」領域的監管,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可能會被所在國政府強製取締,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因存在明顯的合規風險已被限制訪問。在這種背景情況下,境內投資者轉向境外平台參與交易將面臨一定的風險。

2)幣幣交易和場外交易與政策不符。

境內有部分機構或個人還在組織開展所謂的幣幣交易和場外交易,並配之以做市商、擔保商等服務,這實質還是屬於「虛擬貨幣」交易場所,與現行政策規定明顯不符。上述這些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的行為均面臨政策風險。

二、國外區塊鏈政策解讀

1、認可具備貨幣屬性

1)德國

德國政府表示,比特幣可以當做私人貨幣和貨幣單位,比特幣個人使用一年內免稅,但是進行商業用途要徵稅。

德國金融監管局認為,比特幣是用來交換真實經濟品或者服務在物物交換俱樂部、私人集市或其他支付系統流通的價值代幣。

2013年8月,德國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國家的監管體系。

2)日本

2017年4月,日本政府修訂了《資金結演算法》承認比特幣是一種合法的支付方式,並為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標準和規則。

2017年8月,日本金融廳(FSA)透露大約有50家比特幣交易所已向該機構提交了註冊文件,並成立了專門監督數字貨幣的小組。

2017年9月,日本金融廳發布了首批得到許可的日本「虛擬貨幣交易所」名單。首批獲得牌照的日本境內虛擬貨幣交易所包括Bitflyer、Zaif、BTCBOX、GMO、QUOINEX、BitBank等在內的11家交易所,這是全球範圍內首批正式獲得政府批准的虛擬貨幣交易所。

2、屬於資產,但不屬於貨幣

1美國

《金融犯罪執法網路法規在個人管理、交換和使用虛擬貨幣中的應用》,認為虛擬貨幣「雖然也有價值,但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貨幣」,不具備實際貨幣的全部屬性和法定貨幣地位。

2014年3月,美國聯邦稅務局發布通告稱,比特幣及其他虛擬貨幣屬於財產,與其他有價商品類同,而不是貨幣,比特幣的「挖礦」、買賣和使用行為均應適用相關稅務規則,進行納稅申報

2015年6月3日,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發布了最終的《比特幣許可條例》,目的是規範「虛擬貨幣商業」。

(2)歐盟

2017年12月15日,歐盟委員會表示,歐盟各成員國議員已達成協議,將對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採取更嚴格的規定,禁止在虛擬貨幣平台上進行匿名交易和使用預付費支付卡,以杜絕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問題。

3澳大利亞

稅務局發布了比特幣稅收準則,正式將比特幣及相關業務行為納入現有稅務體系。沒有明確其金融資產的定位,只是將其當做普通資產對待。

三、投資活動的合規性

1、ICO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對ICO描述「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1)國內ICO項目違法。

(2)國外ICO項目不能向中國國籍人士募資。現在的國外項目基本都要求KYC(Know your customer)。一方面出於反洗錢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排除ICO的法律風險。

(3)對於參與ICO投資的中國人無法律政策風險,風險自擔。

2、代投

(1)項目方應只面向機構投資者或者國外的合格投資人,不允許分銷或者代投。否則如果分銷給境內人士面臨法律政策風險(非法集資等)。

(2)組織代投的人士面臨政策風險。一方面是項目方跑路的風險,另一方面是面臨法律風險(非法集資等犯罪的幫助犯)

3、挖礦

風險防範措施:(1)手續合法合規,有營業執照等證件;(2)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稅款;(3)合法用電,不能有偷電等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4)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火災等情況的發生。

4、幣值管理

風險點:(1)與項目方聯合,發布利好利空消息,賺取不當收益。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注意是「涉嫌」。畢竟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

綜合來看,現在各國對數字貨幣和區塊鏈的法律和政策不太一致,大多數還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究竟如何監管才能達到消除泡沫,同時讓區塊鏈技術為我所用。對數字貨幣如何監管?這將是幾年內各個國家面臨的難題。既然新技術出現了,直接扼殺絕對不是明智之舉,那就順勢而為,邊走邊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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