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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法促善治 新頒布的監察法為啥值得關注?

本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在26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監察法共分9章,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許可權、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69條。

「以良法促善治」,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的制定出台將極大促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從通過之日起,監察法就備受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監察委員會是個什麼機構?

根據新修訂憲法和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法在原來人大下的「一府兩院」(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基礎上,增加了「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同時對監察委員會的組織、職責、許可權等都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對國家機構做出的重要調整,對國家權力作出重新配置。

監察法同時指出,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重慶市監察委主任陳雍認為,「明確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有利於各級黨委理直氣壯、名正言順地依法領導監察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

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委為什麼合署辦公?

根據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後,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分析稱,這實質上就是一套人馬,既是執紀機關,又是執法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雙重職責。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設立監察委員會,與紀委合署辦公,根本目的就是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能夠使反腐敗決策指揮體系更加集中統一,反腐敗資源力量更加集中統一,反腐敗手段措施更加集中統一,有效破解反腐敗體制機制不暢、資源力量分散的困境,把執紀與執法有機貫通起來,形成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的強大戰鬥力。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認為,「黨的機構和國家機關合署辦公體制具有中國特色,也是一項頗有難度的課題。」

中國黨政關係發展歷程,先後經歷了黨政監察制度並存期、黨的監察制度獨存期、黨政監察制度相繼恢復期、合署辦公期4個階段。1993年開啟的黨政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在理順黨政監察制度相互關係上邁出重要一步。

「實踐證明,黨政監察制度是相互依存的整體,對任何一方的削弱都將損害另一方,最終從整體上削弱監察制度應有的作用。」馬一德說。

3大創新確保監督全覆蓋

據統計,中國80%的公務員和95%的領導幹部是共產黨員,接受黨紀機關監督。同時,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接受行政監督。但是,對非行政機關且沒有中共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一直以來是一個盲區和空白。監察法對此實現了3大監督創新。

第一,以前對於一個非黨員身份的村委會主任、國企管理者,如果只是小貪小腐、不構成犯罪,想懲處十分困難。因為依據廢止前的行政監察法,監察部門只能監督政府機關的公務員隊伍,對村幹部、企業管理人員等缺乏監督制約。此次監察法明確將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納入監察對象,老百姓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再也不會投訴無門了。

同時,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政協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人員等,也被納入監督範圍,確保了監督全覆蓋、無死角。

第二,以往對於一些公職人員的亂作為甚至吃拿卡要等行為,懲處規定並不明晰。此次監察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處置情況大體可以分為3類。第一類是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第二類是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徇私舞弊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職人員,可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第三類是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第三,以往對於一些官員不作為、懶政怠政行為,懲處辦法不多。監察法對此明確規定,對於一些履職不力的領導幹部,監察法規定可直接對其進行問責,或提出問責建議。

監察委具體如何監督?

監察法提出,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在12種調查措施中,取代「兩規」的留置備受關注。監察法提出,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監察法還提出,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馬懷德表示,「『兩規』是黨的紀律檢察機關即紀委為調查黨員相關違紀案件而採取的一項措施,留置是國家監察機關採取的調查措施。用留置取代『兩規』是運用法治思維反腐的具體舉措。」以往「兩規」在時間、期限、方式、場所、標準等方面存在地區差異,監察法則對留置相關條件做了硬性、統一標準和要求,在保障被調查者合法權益、規範監察行為、確保反腐敗效果方面有了很大進步。

需要說明的是,留置調查並不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反腐敗針對的職務犯罪與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監察機關的調查權不同於公安、檢察機關的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或視同於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當監察機關調查結束、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律師可依據刑事訴訟法介入。

誰來監督監察委?

據統計,反腐機構重組後,全國監察系統人員增加10%,監督對象增加200%。那麼,誰來監督監察委?

監察法提出,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監督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

監察法規定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報告和登記備案,監察人員的迴避、脫密期管理和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從業限制等制度。同時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申訴和責任追究制度。

資料來源:新華社、人民日報海外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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