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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還錢,欠債人搬出了這條法律!

法律可以是債權人的矛,也可以是欠債人的盾。有的債權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或無中生有,或強加霸王條款。欠債人不小心中了圈套,等到幡然醒悟之時,為了不多還冤枉錢,便搬出法律這尊大佛鎮壓討債的妖魔。

早些年,李雷對外宣稱家中遇到了難事,一籌莫展揭不開鍋之際,就厚著臉皮向混得最好的昔日同學韓梅梅借錢。韓梅梅是誰?就是那社會大哥都敬一丈的女人,說人話就是,韓梅梅是放高利貸的有錢人。

親兄弟都要明算賬,何況是同學呢?韓梅梅一副公事公辦的樣子,按照道上的規矩把錢借給了李雷。既然是借高利貸,那利息就比一般民間借貸高出幾倍。

急著用錢的李雷感激涕零啊,儘管利息高,但韓梅梅肯借錢在他看來就是情意重。至此,你應該看出李雷三觀有點毛病了吧。等到需要還錢的時候,李雷就搬出了這條法律: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這高利貸恰恰超過了年利率36%。韓梅梅不服氣啊,鬧到李雷家中,要其妻子償還。沒想到他老婆說,這是李雷的事情,又不是她借的錢。並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來李雷借錢並不是為了他們這個家,而是為了養小三。這李雷也是狡猾,周圍沒人借錢,想著借高利貸,超出的高利息,法律也規定了不用還。最終結果,由法院裁定,李雷把該還的本息歸還。

不合常理不合法律的債務,欠債人的確可以依法不還。但正常的民間借貸,該還就是得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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