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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底前,旅行社服務網點不再單獨辦理備案登記,服務網點將實行「六證合一」

2018年3月24日

作者:李志軒

根據國家旅遊局(文化和旅遊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等十三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8〕31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2017年開展「多證合一」改革基礎上,自2018年6月底起,全面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

自2015年10月1日,全國統一推廣「三證合一」以來,「多證合一」改革持續推進,相繼升級到「四證合一」、「五證合一」、「六證合一」。而本次推行的「多證合一」改革,是在「五證合一」基礎上,將19項涉企證照事項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在全國層面實行「二十四證合一」。

綜合旅行社行業的實際情況,對於旅行社設立的服務網點來講,至少是「六證合一」,即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和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本次「多證合一」改革是在「三證合一」、「五證合一」、「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將有關涉及旅行社服務網點登記、備案等各類證、照,具體來說就是信息採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一般經營項目證照事項,以及旅行社服務網點登記信息能夠滿足旅遊主管部門管理需要的證照事項,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使旅行社在辦理營業執照後即能達到預定可生產經營狀態,大幅度縮短旅行社服務網點從籌備開辦到進入旅遊市場的時間,進一步減少制約旅行社創業創新的不合理束縛,進一步營造便利寬鬆的創業創新環境和公開透明平等競爭的營商環境,促進旅行社提高勞動生產率。

旅行社服務網點「六證合一」後,對旅遊主管部門的監管、執法提出新的要求。

一、《意見》由工商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旅遊局和氣象局十三部委聯合發布。

二、根據《意見》的要求,旅行社服務網點「六證合一」後,服務網點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規範表述用語為:國內旅遊招徠、諮詢服務;入境旅遊招徠、諮詢服務;出境旅遊招徠、諮詢服務;邊境旅遊招徠、諮詢服務。(限分公司勾選,且隸屬設立社應有此經營範圍)。

二、《意見》自2018年3月1日發布,實際上是對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遊局令第42號,以下簡稱《細則》)涉及服務網點備案登記條款進行了相應修改。

三、涉及《細則》相關條款有:

(一)辦理營業執照與辦理旅遊備案登記時間問題

《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二)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由於「六證合一」同步辦理,自然就不存在辦理營業執照後再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旅遊備案登記。

(二)旅遊主管部門不再單獨頒發《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分社、服務網點備案後,受理備案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三)由於六證合一,解決了《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單獨懸掛問題。

《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四)由於六證合一,旅行社服務網點幾乎不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和未懸掛備案登記證明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

《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

(五)由於本次「多證合一」改革,未涉及旅行社設立的分社備案登記證明問題,因此,旅行社設立的分社必須按照《旅行社條例》《細則》的規定單獨辦理《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

(六)筆者匯總全國旅行社諮詢服務網點備案登記的問題發現,「六證合一」後,可以有效解決旅行社辦理完營業執照後個別旅遊主管部門認為該服務網點不符合《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而不給服務網點備案這個難題。即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服務網點應當設在方便旅遊者認識和出入的公眾場所」,第二款規定:「服務網點的名稱、標牌應當包括設立社名稱、服務網點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

總之,旅行社「六證合一」改革,大幅度縮短旅行社服務網點從籌備開辦到進入旅遊市場的時間,減少了多次跑「部」(部門)前進的次數。但對於旅遊主管部門來講,由於《細則》尚未修改,在監管、執法過程要綜合《意見》和《細則》的規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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