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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舉證太「任性」,物業公司被罰5萬

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為何物業公司反而被罰錢?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原告某物業公司故意多次逾期提供證據,在法院已酌情延長舉證期限後,仍超出舉證期限7日,嚴重妨礙了訴訟進程,南沙法院依法對其處以罰款50000元。

2017年8月15日,因李某拖欠物業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廣州市某物業公司委託律師將其訴至南沙法院。2017年9月26日第一次庭審時,李某對物業公司主張按照上調後的收費標準收取金額有異議,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就上調收費補充提供證據,物業公司稱暫時無法提供。

2018年1月4日,該案再次開庭,物業公司仍無法提供證據,並請求法院給予三個工作日的舉證期限。李某當庭提出異議,認為物業公司超過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法院應不予採納。

由於該案是南沙法院轄區內第一起因上調物業管理費引起的糾紛,裁判結果對該小區其他業主的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均有影響,為查明物業公司的調價程序是否合法,法院酌情同意再次給予物業公司三個工作日的舉證期限。

2018年1月9日,物業公司在舉證期限屆滿之日向法院補充提供了證據,但在核對原件過程中,法院發現物業公司補充提供的證據並不完整,隨後物業公司又在1月16日補充提供,這時已經超出舉證期限7日。之後,物業公司又分別於2018年2月1日、2月8日、2月12日再次向法院補充提供相關證據。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起訴時,法院已經通過書面方式告知相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和活動規則,在其委託律師進行訴訟的前提下,更加應當清楚知悉舉證規則。在第一次庭審法官已經釋明需要補充提供證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時隔三個月之久,在第二次庭審中仍不能提供,其補充提供的證據均是訴訟前已經取得的材料,不存在客觀無法提供的事由,物業公司多次故意逾期提供證據,行為實屬惡劣。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法予以訓誡、罰款。

本案中,考慮到部分證據與案件事實相關,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仍予以採納,但為給物業公司上述無視舉證規則、嚴重拖延訴訟進程的行為起到警示作用,法院對其進行了處罰。鑒於案涉標的金額較小,最終對該物業公司處以最低標準罰款50000元。

據了解, 2017年以來,南沙法院共立有司懲案件8宗,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虛假訴訟、逾期舉證等嚴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進行罰款制裁。

【校對】尚黎陽

【通訊員】張大會 夏江麗

【校對】曹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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