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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鐘/庭審前被告主動履行債務後訴訟費用如何承擔的問題

舒天海 律師

貴州匯能輝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中堅持「越努力,越幸運」的工作態度。

五分鐘/庭審前被告主動履行債務後訴訟費用如何承擔的問題

筆者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發生如下現象:

原告與被告之間系民間借貸關係,因被告逾期未歸還借款本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通知被告應訴後,被告主動向原告履行了訴請的全部借款本息,由於本案訴訟費用數萬元,雙方就原告已經預交的訴訟費用如何承擔問題發生爭議,原告認為訴訟費用系因被告違約導致,應由被告承擔;被告認為已履行向原告清償借款本息的義務,不應再承擔訴訟費用。

由於該問題系筆者第一次遇見,且實務中對該問題的認識和處理也頗為有趣,故特與諸位行家探討。

一、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是否屬於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

實務中,幾乎所有的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在起訴狀中均將「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作為最後一項訴訟請求,堪稱起訴狀必備條款,甚至某些人民法院還要求原告必須明確是否將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作為訴訟請求。可見慣性思維,已成定式。

通過查閱,筆者認為訴訟費用不受「不告不理」原則的約束,不屬於民事訴訟中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

1、關於訴訟費用承擔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不符合起訴的要求。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和受理的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實務中,起訴狀中關於訴訟費用承擔的請求僅表述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的具體金額一般不進行明確,乃至在庭審中陳述訴訟請求時,一般也不進行明確,如將訴訟費用承擔作為原告單獨請求的一項給付義務之訴,不符合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的要求。

2、訴訟費用交費憑證不作為證據進行質證,不符合庭審規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請的高頻法條)

實務中,即便是絕大部分原告及代理人均內心確信訴訟費用承擔屬於獨立訴請的情況下,幾乎未見原告方提交過訴訟費用交費憑證作為證據出示,也未見審判法官要求原告提交該類證據。雖然在審判法官卷宗內存有交費憑證的原件,可以用於核對訴訟費用交費金額及發生的事實。

《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必須經過當庭質證,否則可以作為提起申請審判監督的法定理由。

因此,在將訴訟費用承擔視為一項獨立訴請的情況下,原告未出示相應證據也未經庭審質證,並不符合民事訴訟庭審規則。

3、訴訟費用承擔不屬於人民法院判決的範圍,且不得就訴訟費用單獨上訴。

常規而言,判決書在本院認為部分說理之後接援引法條,在判決如下部分接具體判項,判項內並不包含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而是另起一段,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進行陳述。

更為有趣的是,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可見該辦法中關於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承擔的處理使用的是「決定」,而非「判決」,且當事人不得對該決定提起上訴。根據「兩審終審」的民事訴訟程序,訴訟費用承擔如系獨立訴訟請求,且屬於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不可能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因此,上述法條算得上是對訴訟費用承擔是否屬於獨立訴訟請求的蓋棺定論。

4、訴訟費用承擔由《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直接規定,與原告是否請求無關。

根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用數額。」

可見,訴訟費用負擔是與訴訟後果相聯繫的,訴訟費用的最後負擔並不是應當事人的請求,而是根據「敗訴者負擔」的原則由法院依職權作出。即便原告並未在起訴中提出訴訟費用負擔的請求,人民法院仍應依職權作出決定。

二、被告在庭審前主動履行債務,訴訟費用如何承擔?

根據訴的要素,由於被告在庭審前已主動向原告履行了全部債務,此時原告的債權請求權已經消滅,不可能再得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支持。故在原告不主動撤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能會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原告成為敗訴方的小前提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前述「訴訟費用用由敗訴方負擔」的大前提,可得出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的結論。

以上為筆者拙見,謬誤之處盼不吝指正。

貴州匯能輝律師事務所

貴陽市南明區花果園中央商務區2-2-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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