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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一老人在養老院自縊,養老院賠償20556.42元

老人在養老院身亡養老院是否擔責

來源:石河子新聞網 通訊員:安秋旭、薛戰贏

市民李明將年邁的父親李慶民送到石河子市某養老院生活,卻得到父親在養老院自縊的消息。為此,李明將養老院告上法庭。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酌定養老院承擔10%的賠償責任,判決該養老院為李明賠償其父親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李明的誤工費共計20556.42元。

老人養老院中自縊

由於工作繁忙,無法照顧年邁的父親,李明遂將父親李慶民送到石河子市某養老院。原本想讓父親在養老院快樂地度過晚年,不想父親卻在養老院自縊身亡。

2009年11月30日,李明將父親送到某養老院時,他與院方簽訂了一份《老年公寓入住協議書》。協議約定:按照李慶民完全能生活自理收取費用,養老院為李慶民提供有償的醫療保健、護理、生活照料、飲食、取暖、衛生等項目的服務,合同期限為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11月29日。如合同到期後,李慶民繼續居住,養老院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合同期限自動延長。此後,李慶民一直居住在養老院。

2017年1月27日(農曆除夕),李明將父親接回家吃完年夜飯後,又將父親送回養老院。2017年1月29日(農曆正月初二)下午5點左右,李明又將父親接至家中,下午又送回養老院。李明回憶說,當時並未發現父親有什麼異常行為。

2017年1月30日早上9點左右,在養老院居住的其他老人發現李慶民弔死在養老院後院的健身器材上。養老院工作人員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並電話通知了李明。

經公安部門法醫鑒定,不排除李慶民縊死,死亡時間為7點21分。

家屬起訴索賠

李明對父親繫上吊自殺的鑒定結果無異議。但李明認為,當天養老院護理部主任脫崗,未及時發現父親行為異常,未及時制止其所進行的行為,事發兩小時後才發現父親身亡,對此,養老院應擔責。於是,李明一紙訴狀將養老院告上了市人民法院,要求養老院支付父親死亡賠償金170445元、喪葬費28172.50元予以確認以及他的誤工費6946.65元。

法院認定養老院擔責10%

市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7日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李慶民精神正常,具有自理能力,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養老院對其無監護義務。其走出養老院後門前並無異常,養老院難以發現其存在自殺傾向。發現李慶民死亡時,距離其自殺已過去近兩個小時,採取急救措施已無可能,養老院在報警後立即通知了李明,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但自李慶民手持繩索下樓至從摺疊板凳落下,其自殺過程有四分鐘左右,養老院在事發地設置有監控,並配有值班人員,但未能發現李慶民的自殺行為並採取相應的制止措施,存在違約之處。

另查明,當日護理部主任請假脫崗與本案無關。事發時,每天都有帶班領導及值班人員,且每天都要上報,事發後已及時通知了李明。

最終,法院認定,李慶民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死亡是其自身主觀追求的結果,是故意行為,加之事發時為凌晨7時,光線較差,養老院能夠發現和制止的程度是有限的,故法院酌定養老院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近日,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相關條例,判決該養老院為李明賠償其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李明的誤工費20556.42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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