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這位貪官為何被判處死刑?
據央視網消息:今天上午(3月28日),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中生被判處死刑,決定執行死刑。
十八大以來,反腐力度空前加大,貪腐官員被判處無期的不少,被判處死緩的也有好多位,但因貪腐而直接判死的卻沒有(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趙黎平是因故意殺人等罪)。所以這一次張中生被判死,廣大網友紛紛叫好,認為死刑才是對貪腐者最有力的震攝。
自從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複核權後,我國推行少用慎用死刑的司法原則。貪污賄賂犯罪屬於非暴力犯罪,司法實踐中的一條規則是「不見血,不流血」。所以十八大後的落馬官員未現死刑立即執行,就連貪腐巨大、輿情反響強烈的軍中碩鼠—谷俊山也只是被判死緩。
那這一次張中生為何被死呢?據司法人士介紹,貪腐犯罪是否判處死刑,在不涉及命案也就是被告未犯殺人罪的前提下,除了考慮涉案金額,更要看造成的後果,是否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否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惡劣影響等。
我們來看一下張中生:涉案金額巨大,高達10.4億元。據報道,張中生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十八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兩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人民幣8868萬餘元。張中生利用領導幹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且案發後尚有贓款人民幣3億餘元未退繳,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十八大以來,包括省部級「大老虎」在內的許多案件也有貪污賄賂數額上億元的,都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例如受賄三億多元的於鐵義、受賄兩億多元的白恩培,都沒有適用死刑。而本案中被告張中生人不僅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同時,法院認定其又有索賄,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插手煤炭經營、工程承攬等經濟領域,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案發後贓款贓物未全部退繳等特別嚴重情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張中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依法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且法院在判決中還有這樣話:張中生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嚴懲。在國家反貪腐鬥爭不斷深入的今天,尤其是19大剛剛開過不久,張中生可以說真的是目無法紀、咎由自取!
在我國,隨著法制文明的發展進步,少用、懼用死刑是我國當前的司法理念,但我國並沒有完全廢除死刑,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像張中生這樣罪大惡極犯罪分子,死刑是對他們最好的懲罰,也是對貪腐分子最有力的震攝!
當然,依司法程序,目前還只是一審,張中生還有權上訴,最終結果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作者:東方龍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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