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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全球倫理——全球權利議案

此文基於2000年人文主義者宣言,是作者於2006年4月11日在聯合國中心禮堂所做的演講,此項活動由紐約市探索中心發起。保羅.庫爾茨是國際探索中心前主席,世俗人文主義之父。鄭念編譯。

為了實現我們的全球倫理學的重任,我們提供了一份關於全球的權利和義務的清單,它是把人類福祉作為整體考慮,是關於全球義務的具體體現。它與人權宣言相配合,但提供了一些新的內容。許多國家已經在自己的國度實施了這些內容,但這份全球的責任和義務清單需要不斷的明晰,並運用到全體人中。

第一,我們應該努力去結束貧窮和營養不良,為地球上所有的人提供足夠的健康關懷和居住場所。這就是說,所有的人都應該得到足夠的食物、清潔的水,我們應該盡所能地根除傳染病,保持衛生,保證最低的居住標準。

第二,我們應該努力為每一個人提供經濟安全和足夠的收入。這意味著給人們公平的就業機會,失業保障,退休後的社會保障。尤其是要為殘疾人提供技能教育的項目,提高他們的能力並為他們提供就業機會。

這裡一個主要的前提是自助:個人要盡自己的努力來獲得足夠的收入。社會能夠做的只是通過私人和公共的途徑提供機會。

第三,人人受到保護,免於無故的和不必要的受傷、危害和死亡。人類的成員應該是安全的,個人的物質利益不受侵害,個人財富不被偷盜,不受到恐嚇(不管是來自個人還是機構或社會政治)。避免性虐待、性騷擾和強姦。性行為應該以雙方同意的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強姦幼兒。

死刑不允許作為一種懲罰的方式,它應該被其它的懲罰措施比如終身監禁所代替。大多數文明的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

第四,個人應該有選擇生活家庭的權力,或者選擇戶主的權力,根據其收入情況,有權利選擇養育或不養育孩子。任何人都有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決定要孩子的數量和生活空間。個人有權用生物學方法擁有自己的孩子或領養孩子或不成家。

對那些選擇撫養孩子的人應該有基本的要求:父母應該為孩子提供安全和愛的環境,孩子不應受到父母的虐待,幼兒和青少年不應該被強迫進行成年人的勞動或酗酒。父母不應該忽視孩子,或忽略孩子的營養、衛生、居住地、醫療和安全。父母不能忽略孩子的受教育、文化熏陶和增長知識的權力。

第五,受教育和豐富自己文化的機會應該很充分,人人都應該有擴展知識的機會,最低限度上,學校教育對孩子的整個青少年時期都是有效的,但是受教育機會還應該對所有年齡的人都有效,包括對成年人的繼續教育。

第六,個人不因種族、宗族、民族、文化、階層、世襲、教義或性別的不同而受到歧視。我們需要發展一種新的人類身份,地球人的身份,這種身份應該被首選為消除歧視的基礎。宗族、種族和民族仇恨是不道德的。

階級對抗可能是歧視的源泉,傳統的障礙如世襲制度阻礙了幾百萬人的進步。信仰的權力和實踐,或不受歧視的信仰應該受到尊重。性別歧視是不允許的,婦女應該有權與男人平等。社會不應該否定單性、雙性,或超性別、變性人的權利。

第七,平等的原則應該被文明社會所尊重,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法律面前的平等:人人都應該遵循法律的程序,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

平等的尊嚴:人人都有相同的尊嚴和價值,其利益和權利與其他人相同,不應被剝奪;

基本需要的滿足:由於自身的缺陷,個人可能缺少資源,不能滿足最低的基本需求,包括食物、住所、安全、健康、文化熏陶和教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社會有這種手段,那麼就有義務儘可能地滿足他們的這些基本的需求。

機會平等:在自由社會中,應該有平衡的環境。在一個開放和自由的社會,應該有責任滿足成人和兒童的興趣和熱望,以表現他們的非凡才能。

第八,在各自的條件下,過好生活,追求幸福,獲得創造力的滿足和得到休閑,是每個人的權力,只要他們不妨礙別人的利益。核心的原則是,每個人都應該被提供實現自我的機會,獲得社會資源,但這種實現是以個人為基礎,而不是以社會為基礎的。

第九,個人具有欣賞和參與藝術的機會。

第十,在個人選擇方面,不應受到阻礙、限制、或禁止。包括思想自由和意識自由——相信或不相信方面,言論自由和追求個人生活方式的自由,只要他不妨礙其他人實現這種自由,這種權力就不應該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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