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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就網貸備案登記徵求意見 網貸機構須上報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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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下稱「市金融局」)官網發布關於《天津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時間截至2018年4月1日。

《意見稿》指出,備案登記是指市金融局和各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下稱「區金融工作部門」)依申請對轄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不作為出借人資產安全的保證。

根據《意見稿》,天津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實行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受理,市金融局統一備案制度。市金融局負責註冊在本市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各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註冊在本轄區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審。

《意見稿》明確指出,未取得備案登記的,不能開展業務;未按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未按規定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對於已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經營總體情況及產品信息、業務規模、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待償餘額,待償餘額前十大借款人名單及金額(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處置情況;

(二)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

(三)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對機構的業務經營數據、客戶資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專項審計截止時間應在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上季度最後一天;

(四)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還需對機構經營行為是否符合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存量不合規業務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五)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此外,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在公司名稱中標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

與此同時,已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津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持總公司的備案登記證明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隸屬企業已備案,在隸屬企業授權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市場監管部門在完成有關機構註冊登記後,應將機構有關信息及時通知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

在銀行存管方面,《備案辦法》要求,網貸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應當持市金融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並在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協議複印件報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由區金融工作部門於5個工作日內報市金融局。(鳳凰網WEMONEY 秦瑋/編輯)

附:《天津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全文:

天津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天津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管理,完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統計信息,根據中國銀監會等四部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銀監會辦公廳等三部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實施細則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簡稱「市金融局」)和各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區金融工作部門」)依申請對轄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不作為出借人資產安全的保證。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天津轄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天津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實行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受理,市金融局統一備案制度。

第四條市金融局和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是本市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備案登記部門,負責轄區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市金融局負責註冊在本市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各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註冊在本轄區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審。

市金融局、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可委託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以下簡稱天津銀監局)負責對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配合市金融局和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協同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及各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註冊。

第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投資人應當審慎投資,具備風險投資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對其投資結果負責,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投資損失並承擔相應風險。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承諾建立符合規定要求的投資者適當性審核制度,承諾開展投資者適當性審核評估,並在互聯網平台和相關文件、協議中顯著位置向投資人充分提示風險。

第二章 工商註冊、變更登記

第六條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在公司名稱中標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

已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津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持總公司的備案登記證明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隸屬企業已備案,在隸屬企業授權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市場監管部門在完成有關機構註冊登記後,應將機構有關信息及時通知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

第七條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經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市網貸平台整治小組辦公室)認定整改合規後,憑有關證明材料到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公司名稱和經營範圍,方可按相關要求提出備案申請。

第三章 備案登記

第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能夠依據適當性原則有效識別合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和客戶群體,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客戶風險管理能力識別等;

(二)擁有獨立的投訴受理部門,能夠獨立、及時解決消費者糾紛投訴,鼓勵機構通過自行和解、行業自律組織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三)業務系統能夠與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對接,滿足監管信息報送和監管檢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穩定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系統和災難備份,保障業務連續性和交易客戶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夠與本市轄內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達成資金存管意向,實現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賬戶隔離管理;

(六)符合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依法完成工商註冊登記或變更登記後1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

未取得備案登記的,不能開展業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並確保按要求真實填報信息:

(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成立時間、住所地、經營地、註冊資本、實繳資本、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等;公司住所地、經營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房合同;官方網站網址、APP名稱、伺服器地址及物理存放地址、伺服器管理方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出資額、股權結構等,股東信用記錄,個人股東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模式、服務對象、獲客途徑、業務流程、風控方式等;

(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同意申請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並承諾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資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規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五)合規經營承諾書;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和複印件;

(七)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及履歷,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和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等;財務、風控、信息技術等主要部門負責人基本信息及履歷等;

(八)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

(九)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合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資金存管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機構、第三方擔保機構、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台等,並提供同資金存管機構、第三方擔保機構等簽署的協議草案。

(十)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

2.風險管理措施、內控制度等,

3.反欺詐、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等制度和措施,

4.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十一)主要業務模式說明;

(十二)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包括對備案文件材料真實性、工商登記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十三)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台簽訂的委託合同存證的協議複印件;

(十四)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嚴格遵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資金存管、第三方存證等監管要求,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依規配合市金融局、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及天津銀監局等部門的監管工作;

(三)同意市金融局會同相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公示;

(四)業務系統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準確、及時填報或提供監管部門所需相關數據、信息,並做好技術配合,同意並授權資金存管銀行、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台等根據監管部門要求提供數據;

(五)公司經營地址和註冊地址一致;

(六)遵守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十二條在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八條所列設立條件,並提交第十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經營總體情況及產品信息、業務規模、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待償餘額,待償餘額前十大借款人名單及金額(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處置情況;

(二)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

(三)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對機構的業務經營數據、客戶資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專項審計截止時間應在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上季度最後一天;

(四)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除包括本實施細則第十條(十一)項的內容外,還需對機構經營行為是否符合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存量不合規業務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五)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提交材料,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予以受理。

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出具初審意見,並與機構申請備案材料一併報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市金融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將機構基本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並對涉嫌違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核實。

對經審核和公示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情形的申請機構,由市金融局核發《天津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

對於申請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或市金融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申請補正書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由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告知申請機構。申請機構應於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不準予備案的,市金融局應出具不予備案登記書面告知材料並說明理由,由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告知申請機構。

對於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並已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完成工商變更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出具初審意見,並將機構申請備案材料報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公示並做出相關決定。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採取多方數據比對、網上核驗、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核。市金融局應根據區金融工作部門初審意見對備案材料進行書式審核,必要時採取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方式核實情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對所提交的備案材料和審核後的備案登記信息應簽字確認,並加蓋機構公章。

第四章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銀行資金存管

第十四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持市金融局出具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向市通信管理局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市通信管理局在完成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辦理後5個工作日內將許可結果反饋市金融局和市場監管部門,市金融局在收到反饋情況後5個工作日內通報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

未按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第十五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應當持市金融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並在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協議複印件報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由區金融工作部門於5個工作日內報市金融局。

未按規定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定期提供已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機構的業務情況,如發現可疑資金異動、涉嫌違法犯罪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通報。

第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並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業務數據和信息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

第五章備案公示

第十七條市金融局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數據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後10個工作日內,將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市金融局對其進行網上公示後,方可公開備案信息。

第十八條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存管信息、第三方存證情況等。

第六章備案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金融局、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和天津銀監局應加強日常監管、風險排查、現場檢查和風險處置。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採取多種措施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於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管談話。

現場檢查可以根據需要,組成跨部門聯合現場檢查組,聯合現場檢查組由市金融局或區金融工作部門具體牽頭組織。

監管部門應當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市金融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分析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業務活動,持續監測風險狀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定期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天津銀監局報送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等信息。

第二十條市金融局、天津銀監局、市市場監管委、市通信管理局應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檢查、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管等信息及時共享,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信息分析,建立行業(領域)不良行為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市市場監管委應適時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提示風險,加強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

第二十一條市金融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根據相關監管規則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評估分類標準,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公示。

第二十二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要求向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報送風險排查報告。在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通過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向市金融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應當建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報送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應當及時將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四條市金融局應當將本市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情況於備案登記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在津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向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並承諾遵守分支機構所在地相關監管要求,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在接到報備後3個工作日內將分支機構設立情況報市金融局。

外地已備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津設分支機構的,應向本市註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並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承諾遵守天津市相關監管要求後,方可開展業務。

外地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取得註冊地備案登記證明的,不得在本市申請工商註冊登記。

第二十五條鼓勵取得備案的機構加入天津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支持天津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對在本市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實施自律管理,包括開展自律檢查,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組織行業培訓和特殊崗位培訓,加強執業能力建設;建立機構及從業人員誠信檔案並予以公示;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參與行業仲裁和糾紛調解等。

第七章備案變更和註銷

第二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名稱、住所經營地、分支機構所在地、組織形式、註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資金存管銀行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出現合併、重組、股權變更比例超過5%、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依法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變更備案申請。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報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變更相關工作並公示。

第二十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不少於30個工作日,書面報備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下由區金融工作部門督促機構妥善處理存量業務後,出具意見書報市金融局辦理備案註銷。

報備的資料包括:

(一)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決議;

(二)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平台基本情況,代償資金及投資人基本情況,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終止業務的具體方案,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提出應對措施等;

(三)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公告方案;

(四)負責終止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分工和聯繫人的聯繫方式;

(五)市金融局和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已備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宣告破產、進行清算的,備案自動註銷。鼓勵機構通過併購重組等方式化解風險,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市金融局應及時公示備案註銷信息,並向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門通報,由市通信管理局註銷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市金融局有權註銷其備案,並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由區金融工作部門於5個工作日內告知該機構,並進行公示:

(一)日常監管中發現提供虛假備案材料情節嚴重的;

(二)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三)拒不配合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監管的;

(四)備案登記後連續一年未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

(五)備案登記後6個月內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未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的;

(六)失聯超過一年的;

(七)存在違法犯罪情形的;

(八)其他需要註銷備案的情形。

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參照第二十七條有關要求,會同被動備案註銷的機構做好應急預案和善後處置工作。被動備案註銷的機構不得再次申請備案登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對備案登記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存在拒絕監管、不按規定報送數據、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的,市金融局、天津銀監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評價等級、通報批評、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業務取締等依法可以採取的處罰措施。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承諾或有關規定報送材料或告知情況的,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有權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變更存管銀行。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關報告若被發現與事實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市金融局有權質疑並拒絕接受由該機構出具的報告,同時向第三方機構行業監管部門通報。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市金融局應根據相關備案登記信息,建立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檔案,並將檔案信息與天津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委和各區金融工作部門等進行共享,以加強協同監管。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對本市行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關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按工作日計算,申請機構接受社會公示監督及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市金融局會同天津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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