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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每個人繳費基數不同?社保基數設計原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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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基數計算公式規則

職工社會保險通常是按照「社保繳費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的公式來計算的(不同地區有差異,也有少數險種是按照固定額等方式收取)。

繳費基數的核定規則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截取上下限(上下限一般為當地社平的一定比例來確定)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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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為何不採取絕對均一化原因

從底層的社會保障原理來說,社保實質上是一種對每個人生老病死等相關風險的保障機制。拿最典型的養老保險來說,就是為了防範老年收入不穩定及下降帶來的風險(進入老年化社會,預期壽命越來越長,人口結構中老年人佔比越來越多,這種風險是很大的社會問題),所以只能提前強制積累,或者依靠代際轉移等方式來應對。

那麼,從投入(繳費)和收益(待遇)兩個方面來看我們為什麼不能絕對均一化繳費。

從投入(繳費)來看,不同經濟水平的人負擔能力不一樣,如果全部絕對均一化繳費,是不合理的。(費不同於稅,但是可以參考稅賦機制設計,歷史上稅賦的絕對均一化設計在早期出現過,例如古代的「丁稅」,就類似於「人頭費」,通常出現征繳能力不足時代,雖然不合理,但簡單粗暴。)

從收益(待遇)來看,不同情況待遇不同也有一定的相對合理性,絕對平均是大鍋飯不是公平,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多繳多得」機制才能形成社會公平,激發參保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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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數掛鉤工資的設計機制

既然避免絕對均一化繳費,那麼以什麼來作為基數呢?很顯然,工資收入就會成為一個重要因子。工資既是在職時收入水平經濟能力的體現,而且工資是市場形成,真實地反映了勞動力市場供求以及地域行業等各種差異情況,以此為基準,按一定比例來設計繳費,就相對科學的。

以工資為基礎,又採取了兩個技術性設計:上下限、年度核定。

(1)上下限是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的,按照60號文,原則上上限是當地社平工資的300%,下限是當地社平工資的60%,實操中全國各地差異性較大,確定比例方法不盡相同。這個上下限的確定,有幾個作用:上限設置避免了過高繳費的負擔,下限設置保證了起碼的征繳總額,另外這也有利於避免待遇的兩極分化,實現社保的社會共濟功能。

(2)理論上最合理的是應該如個稅一樣按每月工資收入來變動收取,這樣更能精準。但是每個人每個月的工資收入變動太大,社保繳費又是採取申報制,監管難度很大,本身「費」的征繳能力比「稅」還是缺乏的,每月變動也會給企業帶來頻繁操作的麻煩。所以,對於老員工,用其上年的月平均工資來核定,一經核定在下個年度周期內使用。這種方法是一種簡化操作,拉長到年度來平均,有利於熨平波動;時滯到下個周期內使用,有一定時間周期,也是簡化操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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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原文

《社會保險法》里在基數方面主要是簡要的原則性規定。技術性設計的政策依據可以參考2006年的一個重要文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

五、關於統一繳費基數問題

(一)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範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一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的有關規定核定。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根據各地貫徹《 國務院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核定。

(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徵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目前,一些地方為整合經辦資源,實行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徵收和統一稽核,並將各險種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墩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這種做法方便了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有利於提高稽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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