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食藥局的回復不服,舉報人無權提起履職之訴
健康
03-30
裁判要旨:
食品安全監管的目的在於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目的是維護食品安全秩序和任何不特定公眾對於食品安全的集體性權益,並不直接解決特定消費者的個人權益糾紛。食品安全監管的功能決定行政機關並不直接為個人利益而履行監管職責,個別消費者權益保障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
投訴舉報人針對投訴舉報事項不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請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實體請求權,不具有提起履職之訴的主體資格。
來源:食品安全法律服務


※食葯總局:這個感冒藥,兒童慎用,嬰兒禁用!
※春節必備的5大刮油食物,清理腸胃就靠它了!
TAG:食葯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