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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月

案例一

2017年4月14日,中鐵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寧鐵路浙江段(IV標)項目經理部二分部查田大橋施工工地在爆破過程中發生1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名操作人員死亡。該操作人員在未取得爆破作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爆破作業,爆破點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且未撤離至安全區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死亡,免於追究責任。

分析:現場施工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和民爆保管員等人未按規定履行相關職責,項目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等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管理不規範,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間接責任,相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採取追究刑事責任、拘留和罰款等措施。

案例二

2017年2月26日,麗水市蓮都區萬豐小區電力設備改造工程在麗水市蓮都區萬豐小區實施低壓電力電纜敷設作業時,發生1起觸電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員經搶救無效死亡。該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對現場低壓電纜破損漏電的危險性估計不足,未使用安全防護用具下井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於其已死亡,免於追究責任。

分析:該改造工程分包單位浙江中通文博服務有限公司及主要負責人未全面依法履行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施工班組長和安全員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根據有關規定,蓮都區安監部門對浙江中通文博服務有限公司及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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