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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必須要立案嗎?還有其他解決途徑嗎?

勞動者職務侵佔行為被同事或是單位的領導給發現了,發現者想要報警,但犯了職務侵佔行為的人就求對方放過自己一馬,讓自己能夠有機會改過自新,也承諾將侵佔的財物送回。那麼,職務侵佔能不立案嗎?

山東誠功(黃島)律師事務所的於曉波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職務侵佔能不能不立案?不主動提起就不會立案。

職務侵佔證據不足能不能立案

證據不足的,也可以立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即可),但是最終證據不足是不能定罪的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於曉波律師:專業刑辯律師。於律師執業以來致力於刑事辯護業務,擁有多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有豐富的取保、緩刑等成功經驗!以專業能力贏得委託人的信任,贏得案件的成功。

於曉波律師補充:

職務侵佔立案

(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職務侵佔能不能不立案?職務侵佔是有可能不立案,它是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要是嫌疑人職務侵佔性質比較嚴重就要用法律懲罰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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