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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罪名是刑法專門設置的「警察專遞」,千萬別碰

警察是執法者,同時也是法律的遵守者。警察不依法辦事,同樣也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刑法中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的罪名很多,比如貪污、受賄等,濫用職權等等,但有的罪名基本是為警察單獨設立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員也可能有少量的觸犯。把這些罪名發出來,是提醒那些在基層一線辦案中的各位戰友們,你「只是單位一根草,卻是家中一片天」,珍惜今天,珍惜幸福,珍惜自由,無論如何都不要觸犯法律,因為你不只是警察,你還是兒子或者是女兒,還是父親或者是母親,還是丈夫或者是妻子。這些刑法中的「警察專遞」的罪名有哪些呢「

(一)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

刑法第四百條一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刑法第四百條二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四)刑訊逼供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照片來自網路,和本文內容無關

(五)暴力取證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露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六)虐待被監管人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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