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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怎麼對待貪污的官員的?明朝最恐怖!

在今天,對於貪污的官員嚴查,那麼在古代時,皇帝時如何對待那些貪污的官員的呢?

中國4000多年前就對於貪污就有了處罰。夏朝對犯「昏」、「賊」、「墨」三罪的都要處以死刑。其中「墨」指的就是官員違法亂紀。夏朝對於貪污的處罰算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

漢朝對於貪污開始嚴格起來,直接罷官,而且還禁止子孫做官,本人要被處以死刑。

到唐朝後,對於貪污的官員,輕則杖責,重的死刑,例如唐代法律《唐律疏議》中寫到官吏收受當事人的賄賂而枉法裁判的,收受賄賂一尺(唐代計算贓物時先把它折算成絹數)杖責100下,一匹杖責加倍,15匹可判處死刑。還有流放,鞭刑等懲罰。

在此後的朝代基本上沒有多大區別,無非就是打一打,最重的就是死刑。不過到明朝後,對於貪污這一項,只要你貪,直接死刑。

廷杖

到明朝朱元璋時,由於老朱是貧民出生,非常痛恨貪官,在他當皇帝後,只要發現有官員貪污,直接死刑。更可怕的是,死刑還是輕的,重則砍頭示眾,更有甚者凌遲處死。

朱元璋

所以現在的貪官要是到明朝,可不是判刑這麼簡單了。

清朝後,基本上和唐朝沒有多大改變,輕則罷官仗刑,重則死刑,相比於明朝,可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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