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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

原標題: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


我從1981年上大學至今,已經30年。現在同學聚會,或往事追憶,常以10年、20年乃至30年為單元,不禁感慨唏噓。在這數個「10年」中,中國、世界都在急速變化,自己也多有改變:初進大學,懵懵懂懂,憧憬滿懷;碩士階段,年輕氣盛,難免憤青;從教(包括深造)有年,閱歷漸增,待人對事,心氣漸趨平和,識見與日倶長。清人趙翼《論詩》絕句曾云:「自身已有初中晚,安得千秋尚漢唐」,我對法律與社會的關係的認識,也隨著歲月的遞進不斷修正、深化。


法律與社會的關係,無疑是法學界永恆的研究話題。法律因社會而生,因社會而變,也規範著社會,引導著社會。離開社會之源,法律必然枯竭;法律文本至上,卻疏遠社會實際,法律將悖離於社會。一個民族的法律,無法憑空產生,它離不開本民族的歷史、文化和性格。歷史法學派早就指出,法的素材「產生於國族本身及其歷史的最為深層的本質」,是由通過國族的全部過往而被賦予的,而非任意賦予,忽這忽那。哲學家和史學家看來,「各種制度史是觀念、感情和習俗的產物,而觀念、感情和習俗並不會隨著改寫法典而一併被改寫」,一些心理學家對此表示認同,認為:

一個民族並不能隨意選擇自己的制度,就像它不能隨意選擇自己的頭髮和眼睛的顏色一樣。制度和政治都是種族的產物,它們並不是某個時代的創造者,而是由這個時代所創造。一種政治制度的形成需要上百年的時間,改造它也同樣如此。各種制度並沒有固有的優點,就它們本身而言,它們無所謂好壞。


傳統中國盛行禮、法治國,禮、法治民,禮法合一是法律體系成熟的標誌,它依託於長期形成的自然經濟、家族主義、等級倫理以及集權政治。清末因受外力的衝擊,法律精英試圖通過立法,摧毀傳統法律體系,事實上,也啟動了中國法制近代化列車。1902年以降的半個世紀中,新型法律不斷創製、完善,法律制度層面上的近代化或「西化」基本告竣,可是,法律制度的火車頭卻沒能將中國直接拖進法治社會,反倒是「革命」不斷,戰爭頻發。傳統王朝覆滅後,先是政局的一盤散沙,繼而衍生出另一類集權模式。以暴易暴,難以營造法治秩序,有時反會將社會帶進了一個更為頑固的集權體系。


沒有社會土壤的徹底改良,倉促間的模仿、搬移別人的法律,並不能根本解決本土社會問題。思想觀念上的創新,制度文本上的超前,均可在倏忽間實現,而民族性格的移轉,絕非一日之功。尊重民族法律傳統,並不意味要重墮法律保守主義的窠臼,也不是要祭出意識形態大旗,刻意否定某些西方法律的優越性。孕育可以「胎教」,治民亦可「法教」,但「胎教」過烈,勢必擾動胎氣,「法教」苛繁,民眾難以適從。法律固然可以超前,「法教」亦具導向功效,關鍵在於在一定歷史時段,法律與社會是否能保持一定的「適應度」。法律要有效力,必須能夠執行;法律能夠執行,需要立法之實在可行。一味將今日無法實行之規條列於法律文本,期待將來實行之朝日,以資引導民眾,用意固然可嘉,但弄不好「不特不能誘導,且適足長偽售欺,令人藐法」。法律並非一成不變,與其將當下無法實行之規條編進法律,不如待將來政治情俗成熟時,再行更訂。換言之,法律如果與社會過於「失度」,所謂法律構想只會淪為法律精英的獨角戲,儘管台上鑼鼓喧天,台下觀眾則稀疏無幾,不但無助於推廣相關知識,提升欣賞情趣,反而會因票房慘淡,激起劇場經營者的冷漠以致逆反,進而拆去舞台,一拍兩散。所以說,法律過於脫離社會,將難逃被社會拋棄的命運。

清末中國修律變法,對傳統法律棄之如敝帚,出現立法「大躍進」。事實上,植根於傳統中國的社會、經濟、文化及民族性格,晚近以來雖有變化,在某種程度上也推動著制度的變遷,但它們尚未發生質變,對制度的影響局限性明顯。「西化」的法律制度固然光鮮,但它產生於西方數千年的社會、經濟及文化土壤,指望用西化法律一夜之間武裝中國社會,透析中華數千年積澱而成的性格血脈,跨躍進入法治國度,談何容易!況且國人對西化的法律到底為何方之「西」法,還不甚明了。一些親身經歷者事後檢討這種罔顧社會、蔑視傳統行為時說:「論吾國法系,基於東方之種族,暨歷代之因革,除涉及國際諸端,應采大同外,余未可強我從人」,覺得「曩昔之主張,無非自抉藩籬,自決堤防,頗懺悔之無地也。」這種感覺是他們在經過數十年的修律實踐、遊歷東西、考察比較各國司法狀況後發出的肺腑之言。一百餘年前,勒龐就說過,「在特定的時刻,對一個民族有益的制度,對另一個民族也許極為有害。進一步說,一個民族並沒有真正改變其各種制度的能力」,因為「各民族都受著他們自己性格的支配,凡是與這種性格不和的模式,都不過是一件借來的外套,一種暫時的偽裝」,合身、得體的衣著才是自己最好的衣著。所以,立足於法律與社會的調適,持有法律社會史的「長時段」視野,不僅適用於對既往中國法律與社會的回顧與反思,也適用於對未來中國法律與社會走向的前瞻與預測。


2012年8月13日於南京


【摘自本書「修訂版序言」】



《禮·法·社會》(修訂版)

張仁善 著


商務印書館2013年4月出版


作者簡介:


張仁善,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大學法律評論》主編。南京大學——霍普金斯大學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兼職教授。主要從事中國法律史、法律社會史、法律文化、司法傳統與司法現代化等領域的教學與研究。

商務印書館學術中心下設哲社、文史、政法和經管四個編輯室及威科項目組,主要承擔文史哲及社會科學領域學術著作的編輯出版工作。出版物包括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中華當代學術輯要》、「大師文集」等為代表的多種學術譯介和學術原創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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