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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軍人懷孕、哺乳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看看這個!

原標題:女軍人懷孕、哺乳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看看這個!


女士官懷孕期間退役問題


問:我是一名通信保障部隊的女士官,已結婚3年了,丈夫也是一名軍人。今年3月,我休假結束返回部隊後,參加了單位組織的體檢,醫生告訴我懷孕了,可是,我的預產期恰好是年底,那時我將達到工作崗位的最高服役年限,面臨退役。孩子這時候出生,我的退役手續該怎麼辦?分娩還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障嗎?

答:首先,恭喜你懷孕即將要當媽媽了。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女士官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本級服役期滿未被選取高一級的,或者因崗位編製限制不能晉陞軍銜等級的,暫不安排退出現役,按原軍銜等級確定待遇,並可定期增資。哺乳期滿後,列入當年計劃安排退出現役。就你的情況而言,單位年底將暫時不會安排你退出現役,待哺乳期滿後,把你列入明年的退役計劃,到時再安排退出現役。因此,你仍然可以以現役軍人的身份享受相應的醫療服務保障,選擇到部隊體系醫院進行分娩。


目前,你應該及時將懷孕的情況向所在單位彙報,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你所在單位一般將不會再安排你夜間值班、執勤,不安排你參加禁忌從事的工作。如果你的家就在駐地,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駐地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女軍人哺乳期參加體能考核問題

問:我是現役女軍人,孩子不滿一周歲,還在哺乳期,單位要年終考核,主要是三公里,如果不合格就扣獎勵工資。請問你知道這方面的政策嗎?


答:可以參照以下政策規定:


軍隊最新規定:


2016年7月26日總部頒發的《軍隊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女方為軍隊人員,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時,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增加孕產假90天;在哺乳期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假期,提供相應條件。


國家有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發布單位:國務院 施行時間:2001-06-20) 第26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2、《勞動法》(發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施行時間:1995-01-01)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發布單位:國務院 施行時間:1988-09-01)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一個行政性的法規,軍隊系統的單位可參照執行。


附:《軍隊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有關問題的規定》


頒發時間:2016年7月26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現就軍隊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軍隊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鼓勵按政策生育。育齡夫妻可以自行選擇懷孕生育子女的時間,並按照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規定辦理生育登記;軍隊人員一方應當在辦理登記後60天內將生育相關材料報團級以上單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備案。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該對夫妻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累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符合戶籍所在地規定的,但復婚夫妻除外;


4.戶籍所在地規定的其他再生育條件的。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再生育證明生育子女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


三、申請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軍隊人員,應當向所在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按照戶籍所在地的規定辦理生育證明。師(旅)級單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在接到生育申請後,應當在30天內予以批複。夫妻雙方均為軍隊人員的,由女方單位負責審批。


四、軍隊人員結婚,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女方為軍隊人員,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時,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增加孕產假90天;在哺乳期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假期,提供相應條件。男方為軍隊人員,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30天。


五、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軍隊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死亡、傷殘的,可以按照國家和軍隊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國家和軍隊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六、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無需退還。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繼續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一個子女的,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七、違反本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對軍隊人員還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各級黨委要將貫徹落實《規定》作為當前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務,加強宣傳教育和政策解讀。要嚴格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把握標準條件,嚴格程序要求,確保全面兩孩政策順利實施。各級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加強工作指導,確保各項服務優待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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