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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連環殺人案」被告人被判死刑

中新網3月30日電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30日通報,當日上午10時對被告人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侮辱屍體一案做出宣判,判決被告人高承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判決被告人高承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物質損失。

白銀市中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侮辱屍體一案。圖片來源: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被告人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侮辱屍體一案,甘肅省白銀市人民檢察院以甘白檢公訴刑訴[2017]10號起訴書於2017年4月24日向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程序性審查,於2017年5月2日決定受理。

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18日至19日,在白銀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本案。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庭審活動。經合議庭評議,決定本案定期宣判。因本案跨度時間長,案情重大複雜,需反覆核查相關證據,依法延長審理期限。

現本案審理終結,於2018年3月30日10時在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公訴人到庭履行職務,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宣判活動。審判長當庭宣讀了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甘04刑初1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在銀全國和省、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部分新聞媒體單位記者、群眾共計150人旁聽了宣判。

白銀市中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侮辱屍體一案。圖片來源: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公訴機關甘肅省白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間,被告人高承勇以謀取錢財、強姦婦女、滿足變態心理為目的,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採取尾隨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及侮辱屍體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強姦婦女、劫取財物,侮辱及故意毀壞屍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及侮辱屍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承勇於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先後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共作案11起,其中實施搶劫作案4起,實施搶劫、侮辱屍體作案4起,實施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作案2起,實施搶劫、故意殺人、侮辱屍體作案1起,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高承勇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喪葬費以及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白銀市中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侮辱屍體一案。圖片來源: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承勇無視國法、仇視社會、漠視生命、濫殺無辜,為滿足其非法佔有目的,當場使用暴力手段或在實施盜竊犯罪時被發現,為抗拒抓捕、毀滅罪證,使用暴力手段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入戶搶劫、多次搶劫、搶劫致人死亡;被告人高承勇為滅口以掩蓋其罪行,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高承勇為滿足其姦淫目的,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2名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系情節惡劣;被告人高承勇為滿足其侮辱、玷污屍體的變態心理,對多名女性被害人屍體加以毀損或姦汙,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屍體罪。

綜上,對被告人高承勇應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姦罪、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被告人高承勇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人身危險性極強,應予嚴懲。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承勇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姦罪、侮辱屍體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高承勇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或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被告人高承勇對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物質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對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合法請求予以支持,對不符合賠償範圍、數額的不予支持。

根據被告人高承勇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四)(五)項、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第三百零二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等規定,判決被告人高承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判決被告人高承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物質損失。

宣判後,被告人高承勇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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