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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絕無痛分娩就一定該罵嗎?判斷倫理行為的幾個原則

這兩天,一則「丈夫拒絕產婦無痛分娩」的新聞引起人們的關注。

微博上也引起軒然大波,引發人們對丈夫的唾罵,對醫院家屬簽字制度的反思。

新聞微博引發熱議

在搞清楚具體情況之前,小編注意到新聞中,丈夫拒絕無痛分娩的理由是,對孩子不好。

打過麻醉的人都知道,現在醫院在麻醉之前,都會讓患者或者家屬簽署一個非常長的,知情同意書,裡面告知各種可能性的後果,羅列了種種可能的風險。對於無痛分娩來說,會羅列各種可能導致產婦和嬰兒出現的問題。

哪怕即使很小的手術,即使麻醉完全沒有問題的,醫院出於規避風險(拜醫鬧所賜),都會讓家屬簽字。

那麼,如果不知道這種簽字只是一種流程,如果真的以為這個知情書上各種後果都可能發生,那麼丈夫覺得「對孩子不好」而拒絕簽字,就有值得深思的地方。

這兩天在研讀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裡面對於一個倫理行為的評價標準的討論是很有意思的。

亞里士多德

亞里士多德敏銳地發現,當人們評價一個行為是值得批評還是讚揚的時候,需要有前提。

那就是這個行為本身是自願的。

由於(倫理)德性總是與情感和行為相關,並且只有自願的行為才受到讚揚和譴責,而非自願的行為則獲得原諒,有時甚至得到同情。所以,研究(倫理)德性的人就不能不討論自願和不自願兩個概念。這對於立法者在確定獎賞與懲罰時也是有用的。(《尼各馬可倫理學》)

也就是說,人們讚揚某種行為或者批評某種行為,前提是這個行為要是這個人自願發出的。

例如A拿槍,逼著B去做一個不好的事情,這個時候我們就不能批評B的行為,因為B的行為不是自願的。

非自願行為不受道德指責

而非自願的行為,也分兩種。

一種是由於強迫而發生的,就是上面那個拿槍指著的例子,是一種強迫。

需要注意的另一種,就是由於無知而發生的。

與強迫性行為比,無知發生的非自願行為,往往更容易被忽視。

無知

如果一個人出於對後果的無知,而做了某個行為,雖然在做這個行為的時候他行動上是自願的,但他並不清楚自己這樣做的後果,而在知道了後果之後表示後悔,這種行為也是非自願的,不應該被譴責。

在丈夫拒絕簽字這一個事件中,我們並不知道丈夫是不是因為不了解無痛分娩並不會對孩子造成不好的後果的無知而拒絕,同時,我們也不知道如果丈夫了解了無痛並不會對孩子不好,而是否對自己的拒絕簽字的行為後悔。

因無知而後悔的行為也不應受到譴責

如果滿足後者的條件,那麼對丈夫的行為進行譴責,至少在亞里士多德那裡,是缺少倫理依據的。

當然,無意為丈夫開脫什麼,也可能網友的指責一點沒錯,丈夫就是不值得託付。

只想說明,在流量為王的今天,媒體喜歡挖掘爆點,煽動對立,例如婆媳之間、男女之間。

人咬狗才是新聞

很多時候,沒有那麼多矛盾存在,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

煽動著諸多對立不和諧,反過來吐槽社會戾氣重。

希望看到這些新聞的人們,不要對號入座,要記得倖存者偏差。

身邊的人沒那麼好,也沒那麼糟。

人們在閱讀新聞的時候多一點理性思考,至少網路戾氣不會那麼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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