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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情況下,炒老闆魷魚還能拿補償金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其他賠償,但是這並不是絕對的,那麼接下來就讓我們看看哪些情況下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呢?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比如建築公司不給施工現場員工提供安全頭盔等設備;

●用人單位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不及時支付很好理解,就是用人單位本應當在每月5日前支付工資的,但一直拖到10號才支付工資,足額呢就是用人單位必須全部發放工資,不能少發、扣發,比如只發一半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就是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等保險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這個範圍很廣,具體需要將公司規章制度和法律規定一一對照。舉個簡單的例子:用人單位制定的作息時間規定員工每日工作時間達10小時,每月休息兩天,如果有類似於這樣的制度規定,那麼就違反《勞動法》,員工可以以此為由隨時提出離職【充分說明公司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由法務進行審核】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這種情況發生的比較少。說白了就是用人單位騙員工簽訂合同,不過多數情況下員工很難提供資料證明這點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如果約定發生了工傷由勞動者自己負責,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這樣的約定就屬於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如果您的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雖然單位每月準時支付工資,但是勞動者還是可以提出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勞動者因為上述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需要說明具體理由,如沒有說明清楚的,很有可能經濟補償金的訴求無法獲得支持。

來源:浙江求直律師事務所 徐兆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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