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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此四品官最能撈錢,為官清廉者只要幹上一任,一輩子吃喝不愁

清代的地方實行的是直省制,在省以下設府、州、縣等行政單位。「道」級建置仿於明朝,雖正式採用的時間稍晚,但卻很快在各地推廣,並形成定製,使各地在省級之下、府縣之上,又形成了一個新的官制形式。

清朝官制承襲明制,於省級督、撫職官之下設有布政使、按察使兩個分司,將明朝原來的都指揮使予以裁撤。布政使和按察使雖然級別在督、撫兩官之下,但他們卻由中央直接任命和免職,不歸督、撫管轄,名義上與省級平等,其實質是清朝統治者利用復官設置,以監督和制約地方大員的一個措施。

按照清制,布政使和按察使之下又設有屬官和僚官,包括參政、參議等官,這些官員直屬布政使、按察使,也不歸各省督、撫管轄。從清初時期開始,布政使和按察使按照明制,常將參政、參議等官下派到各地當差,以執行專項任務,久而久之即形成了二司之下道員這一實職。

其中,布政使司下派的官員稱為「分守道」,按察使司下派的官員稱「分巡道」。清初期以後,逐漸形成了由分守道官員掌管地方政務,以分巡道官員掌管專項政務的定製度。當然,分巡道官員主要是管理與經濟、運輸有關的一些專項任務,如糧道、驛傳道、鹽法道、海關道等。

乾隆十八年(1753年),清政府正式取消原來的參政、參議和副使、僉事等官制名稱,把道劃為省的直屬機構,這樣,道員真正成了地方官制體系中的實官。

乾隆朝定製後,道員被確定為正四品,俗稱道台,多加兵備銜,以節制境內都司以下的武官。一種道員是以若干府、縣為轄區,負責該地區的行政政務,稱分守道;另一種道員是專管某省內某一項目,稱之為分巡道。

清代各省建道並無固定數額,一省可按實際需要分若干道,如山西分四道,四川分六道。據統計,清朝中期全國共有道員93人,其中甘肅8人,直隸、江南各7人,浙江、福建、四川、廣東各6人,河南、湖北、湖南、陝西、雲南各5人,山東、山西、江西各4人,廣西、貴州各3人。

在眾多的道員之中,又屬鹽法道最為緊要。由於鹽業在清朝是一項暴利行業,多由政府部門派員專管,於各地形成較固定的職官。

不過,鹽業法道並不是鹽業中最大的職官,清代地方鹽政,一般由總督或巡撫兼管,後按實際需要,還於省內設立鹽運使司衙門,以鹽運使管理本省鹽務;在不設鹽運使的省份內,則分別設立鹽法道。鹽法道有兼鹽運使銜者,也有兼管糧、茶者。

鹽運使為從三品,可由各省知府升任,聽命於管理鹽政的督撫。全國鹽運使主要設於產鹽的省份,共有鹽運使7人:即直隸、山東、兩淮、兩浙、廣東、四川、奉天各1人。

鹽法道為正四品,其職權與鹽運使相同。全國共設鹽法道13人,分別為:山西、福建、雲南、江南、江西、湖北、湖南、陝西、廣西、四川、河南各1人,甘肅2人。

縱觀整個清代,所有四品官中,唯獨鹽法道最讓人垂涎,因為人數有限,被視為「地方第一肥差」,很多人將鹽法道視為搖錢樹,如果用「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來形容它,恐怕有點太蒼白無力,就算是為官清廉者,幹上一任也得撈個盆滿缽滿,一輩子不愁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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