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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工作原則 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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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制定監察法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監察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本網將陸續推出釋義內容,對監察法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法律條文進行闡釋,敬請關注。

第五條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釋義: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保證監察機關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嚴格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等黨的政策和策略。

監察工作的原則主要有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正確開展監察工作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事實是前提,是基礎和根據,法律是標準、尺度,二者相互聯繫,缺一不可。「以事實為根據」,主要是指公職人員是否違法犯罪,罪輕還是罪重,都要以事實為根據,對事實情況既不誇大,也不縮小,做到客觀公正。「以法律為準繩」,是指監察機關開展監察工作,包括案件線索處置、初核、立案、調查、作出處置決定等都要以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為標準。

二是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監察機關對所有監察對象,不論民族、職業、出身、性別、教育程度都應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不允許有任何特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嚴格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裡的「當事人」,既包括被調查人也包括涉案人員等其他人員。

三是權責對等,嚴格監督。這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做法和經驗,體現了行使權力和責任擔當相統一的思想,有多大的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權力就是責任,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不擔當要問責,也體現嚴管就是厚愛,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需要強調的是,監察機關既要監督亂作為,也要管消極的不作為、慢作為,保證公權力正確行使。

四是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是我們黨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深刻的歷史教訓中總結出來的。歷史證明,只有堅持這一方針,才能達到既嚴明法紀、又團結同志的目的。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在監察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反腐敗鬥爭的政策性、政治性強。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思想和理念,同時也是從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的實際出發而作出的規定。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是監察委員會開展工作的重要遵循。改革後,監察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不只是調查,不光是針對「第四種形態」。監察的首要職責是監督。監察委員會不是單純的辦案機構。監察委員會有很重要的監督職能,體現在代表黨和國家,依照憲法、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監督所有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是否正確,確保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確保權力不被濫用、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監委的監督和紀委的監督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上是高度一致的,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都是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防止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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