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織失信懲罰網路,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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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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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客戶端北京3月22日電(冷昊陽)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聯合相關部門,出台諸多舉措懲戒「老賴」,使曾經令人頭疼的「執行難」問題得到緩解。近日,又有多部門祭出「組合拳」,使籠罩在「老賴」頭頂的懲戒之網越織越密。
最高法等多部門打出懲治「組合拳」
多部門此間再度密集出台新舉措,繼續打出「組合拳」懲戒「老賴」,通過限制其不動產交易、共享「老賴」信息等舉措,進一步使其寸步難行。
本月,最高法與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共同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限制不動產交易的懲戒措施。
「老賴」不僅將在置產置業領域受到限制,他們的名單信息還會被最高法和民政部共享,以實施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
近日,最高法與民政部正式簽署《關於開展部門間信息共享的合作備忘錄》,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其中,最高法與民政部通過網路專線實現共享失信被執行人(社會組織)名單等信息,同時,民政部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社會組織加強管理,實施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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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02
1、老賴:
老賴又稱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當前我國的老賴多集中與30到40歲之間為多,而30到40恰好是當前我國社會的支柱人群,由此可見我國老賴現象之嚴重。
2、對待老賴:
有越來越多的措施懲治老賴,標誌著我國失信懲罰系統的逐漸完善。
欠錢不還的老賴,中央終於出文件了!2018年最新法律規定:12大酷刑,重者坐牢!
3、個人觀點:
在現在商業競爭激烈的社會上,普遍存在著許多的老賴,他們或者欠錢不還或者拒絕履行法院決定,他們可以被稱為社會的毒瘤,在之前我們無法有效地懲罰他們,而現在,隨著社會制度的逐步構建,逐步完善,失信懲罰體系已經使得老賴一次失信,寸步難行了,但是我們也應該反思誠信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現在竟然需要用限制出行、老賴鈴聲等等強制措施,方才能夠得以實現。所以,在當今時代,對於誠信教育是不可或缺的,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真正讓誠信走進人們的心中。
參考條例
0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規定: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ND
供稿 | 法綜部 洪耀鈞(2017級)
排版 | 法務部 黃 鑫(2017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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