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透析社會組織領域腐敗問題

透析社會組織領域腐敗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日前發布的一份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報告中指出,社會組織領域的腐敗問題沒有受到足夠的關注,查處和監管力度與群眾的期盼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據中國社會組織網披露,截至今年3月1日,全國社會組織總數達805418個,其中民辦非企業單位佔52.46%,社會團體佔46.74%,基金會佔0.8%。從拆遷評估到項目審批,從企業改制到產權交易,從代理服務到工程監理,從扶貧濟困到救死扶傷……隨著經濟轉型升級、政府職能轉變,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由於受傳統行政化管理模式、自身發展路徑嚴重依賴性等因素的制約,一些社會組織滋生的腐敗問題日益引發社會關注。規範社會組織管理,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已成為反腐敗的重要課題。

上海市有關領導近日調研上海社區基金會培育發展工作情況。(資料圖片)


不管是民辦非企業單位,還是社會團體或基金會,提供客觀、公正、中立的諮詢、管理或服務是其最基本的職能,非營利性是其最本質的特徵。

然而,一些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戴市場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業的轎子,收企業的票子,圖自己的樂子」,腐敗問題令人震驚。

被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多次痛批的「紅頂中介」最為典型。他們依託政府主管部門賦予的權力,在開展市場推廣、評審或培訓等工作中,或違規收取巨額費用,或獲取壟斷收入,擾亂市場秩序。據報道,國務院第四次大督查發現,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一家鋼鐵企業竟然要向118家協會商會學會繳納會費等費用累計金額500多萬元,單筆費用從幾百元到幾十萬元不等。這些協會以「服務」之名行「揩油」之實,損害了企業利益,啃食著改革紅利。

一些社會組織內部的腐敗行為,主要體現在社會組織領導依靠手中掌握的權力斂財。中國畜牧業協會原秘書長沈廣就是如此。他利用職務便利,採用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協會公共財物,金額高達1200餘萬元。

有的行業協會特別是中介組織甚至主動「圍獵」黨員幹部。幾年前曾有這樣一個典型案例:湖北省一招生中介組織人員蔣某,主動結識了湖北美術學院原黨委書記劉剛的妻子,並通過劉剛的幫助,幾年間將17名藝考生「送入」湖北美術學院就讀。為表感謝,蔣某分4次送給劉剛妻子94萬餘元,除向學校招生辦繳納的所謂「贊助費」外,其餘均落入劉剛夫妻腰包。

慈善機構、基金會也並非一方凈土。「詐捐門」「發票門」「天價餐費」「欺騙性培訓」……接連曝光的醜聞,讓慈善業深陷泥潭。一些慈善機構從業人員甚至動起慈善款的「乳酪」。浙江省紀委前不久就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雲和縣民政局原副局長兼縣慈善總會副會長、秘書長曾觀明利用職務便利,在慈善救濟款物分配過程中優親厚友、違規套取助學補助資金、特困老人供養資金等。

由於社會組織的屬性和特點,加之一些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健全,處於模糊地帶,一些社會組織背離了其服務社會公益和擔當社會治理的責任,在某些權權交易、權錢交易乃至期權腐敗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社會組織亦是如此。

一些專家學者表示,社會組織的腐敗行為,與對公共權力制約不夠緊密相關。有的社會組織本身就是「二政府」,有的在人員、辦公地點、職能等方面與一些政府機構交叉重複,有些事項只有有政府背景的社會組織才能辦成。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說,管理體制滯後是社會組織發生腐敗問題的根源。長期以來,一些社會組織依附於政府部門,沿用行政方式管理,在資金來源、管理運作和社會服務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成為政府行政權力的延伸。

不僅如此,有的行業協會利用與政府的「依附關係」或者協會領導與政府官員的私人關係,當起「掮客」。已「落馬」的浙江省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吳堅正就是如此。他在擔任溫州市人防辦副主任期間,通過「紅頂中介」壟斷地下工程施工圖的設計和審查,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他承認,自己把本應是政府職能的工作移交給一些中介來承擔,以壟斷的方式運作。

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看來,很多行業協會雖然是社會組織,但背靠政府,擁有政府授權,本身掌握著一些隱形權力,比如制定行業規則、組織行業評比等,甚至權力濫用,通過向會員單位亂收費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

社會組織內部「一言堂」的管理亂象也不可忽視。按照一般章程,社會組織重大事項應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但實際上很多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指定或任命的,選舉流於形式,日常工作如何開展、資金如何分配使用等則多數由負責人說了算。

除此之外,社會組織的外部監管機制、公開透明機制缺位也容易導致腐敗。一方面,作為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因人員和經費等制約,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基本局限於登記、年檢和執法查處等。另一方面,一些公益類社會組織缺少公開透明的運作方式,錢怎麼收、怎麼用,外界知之甚少。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社會組織管理和改革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論述新要求,中辦、國辦以及發改委、民政部、中組部、財政部等出台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下大力氣釐清政府、市場、社會之間的關係。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標誌是,社會組織與行政機關「脫鉤」,並強化綜合監管。

福州大學廉政文化與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劉碧強認為,「脫鉤」是社會組織管理改革的重大突破。同時,他認為,「治理社會組織的腐敗,最關鍵的是對社會組織進行產權改革,改變其對行政的依附關係。只有這樣,才能讓社會組織真正參與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中,為市場經濟服務,為社會服務。」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把社會組織改革納入其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

總結改革經驗,推動社會組織立法,是防治社會組織腐敗問題的保障。

福建磊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金珍坦言,我國現行的與社會組織有關的法律法規比較分散,沒有形成完整體系。應當抓緊制定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用法治思維推動社會組織規範運作、公平競爭。

對社會組織運行過程的監管也要同步跟上。據報道,目前市縣一級大多沒有專門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無力監管或監管不到位情況較普遍。湖南省廉政建設協同創新中心主任鄧聯繁認為,應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積弊,清除監管死角,懲治不法行為。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王名說,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國際通用的管理方法有兩種,追懲制與預審制。我國目前採用的是預審制,在社會組織登記註冊的時候比較嚴格。追懲制則是在登記註冊的時候門檻低,但是登記註冊之後加強監管,如果出現違法行為,則實施嚴厲懲罰。他認為,除了研究和開發更多的監管手段以外,還應建立公益舉報和回應系統,對舉報作出迅速有效的反應。

福建農林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陳建平建議,社會組織治理應同時做好「加減法」。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做好「加法」,即按照政社分開的要求,依照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治理思路,規範責權利的邊界,通過完善自製和自治機制,提升服務和監督能力,為社會治理注入鮮活動力;從黨政部門的角度來說要做好「減法」,即轉變政府職能,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過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正義的市場主體服務保障體系。

建立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提升社會組織的公信力,迫在眉睫。庄德水表示,應建立健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機制,讓每一筆資金流向都有詳細說明,每一筆開支項目都有合理解釋。

此外,還要以雷霆萬鈞之勢,加大對社會組織各種違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觸犯刑法的依法懲處。建立健全政府主管部門責任追究制度,倒查社會組織腐敗問題背後的失職失責行為,倒逼政府主管部門履行好監管責任。重視和加強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中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以良好的行為示範引導,推動社會組織良性健康發展。(中國紀檢監察報記者 陳金來 通訊員 陳寶福)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中國紀檢監察報 的精彩文章:

讀周恩來書信:海棠依舊頌春風
「蒼蠅」亂飛也要拍

TAG:中國紀檢監察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