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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處理的正確姿勢!

本號文章均為袁良軍律師原創,歡迎關注並轉發!

員工「不辭而別」,是指員工在未有任何說明的情況下,不再到用人單位處工作的情形。若用人單位未能作出及時有效的應對和處理,將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因員工「不辭而別」而引發的爭議,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勞動關係一直存續,勞動者要求工資報酬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勞動關係一直存續,期間員工受到傷害,向用人單位主張相關待遇;

3、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曠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

在應對「不辭而別」之前,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約定,員工超過一定天數未到崗工作的,視為「自動離職」,該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自動離職」的概念,見於1993年8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其後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對「自動離職」作了進一步解釋: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已經於2011年1月8日起廢止,其規定的「自動離職」自然也失去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法定的原則,所謂的「自動離職」,並不屬於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任何一種情形。「自動離職」雖然約定俗成,並在廣泛使用, 但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對員工「不辭而別」漠不關心,並據此認為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如何正確應對員工「不辭而別」呢?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作如下步驟提示,僅供參考:

第一步,主動聯繫,了解原因。在員工出現「不辭而別」的情形時,單位應當儘快通過簡訊、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聯繫等方式, 要求員工對未能到崗的原因進行說明並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注意保留證據)。

第二步,敦促返崗,告知利害。在「不辭而別」的情形下,員工對上述第一步要求通常是不予回復的。此時,建議單位通過EMS等方式向員工書面送達《催告函》,要求其返回崗位正常上班,告知單位相關規定及逾期不返崗的法律後果。

第三步,有效送達,合法解除。單位向員工郵遞相關催告函,結果不外乎兩種:一是無法聯繫退回或拒收;二是員工正常簽收。而且,前一種情況較多見。如果催告文件退回或拒收的,建議單位通過報紙公告(注意:不得直接報紙公告,避免程序錯誤)。在通過上述有效送達後(包括正常簽收的),員工在催告的期限內仍未返崗,也未提供有效事由證明的,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如曠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注意: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告知工會)。

第四步,解除通知,再次送達。單位在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後,也需要履行通知送達程序。同樣的,單位也應先郵寄送達有關解除通知,必要時再通過報紙公告,完成有效送達。

第五步,結算工資,轉移社保。當單位依法解除「不辭而別」員工的勞動合同後,千萬不要忘了結算該員工剩餘工資(雖然員工不仁義,但不意味著其領取剩餘工資的權利也被剝奪了),而且要及時辦理該員工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以免給雙方的權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害。

必要的時候,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有關方面和客戶等通知員工離職的事實,避免不良員工利用原有身份損害單位利益。

勞動法之家,實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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