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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容易陷入的六大誤區!

在多年處理案件的實踐中,我們發現企業最常見的糾紛除了與客戶之間的,還有就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勞動糾紛,而其原因大多是企業和勞動者可能陷入了勞動法中的誤區,才會引起勞動糾紛。

只有懂法才能守法,今天狀狀整理了一些企業和勞動者分別會遇到誤區:

用人單位篇

1 試用期可以任意解僱勞動者?

很多公司缺乏法務,它們可能認為,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可以選擇隨時離職,而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僱勞動者,其實用人單位要解僱勞動者是沒有那麼隨意的,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這兩條法律規定都是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者的情形,但是我們可以發現,第四十條中的情形,用人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賠償的,而第三十九條是不用支付賠償的。因此,用人單位如果要無成本解僱試用期中的勞動者,就需要找到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

2 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滿一年才能享受帶薪年假?

很多公司為了避免勞動者休了帶薪年假就走的現象,都會規定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之後才能享受帶薪年假,這種規定是否違法呢?

我們先來看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規定中所指的是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並非要求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因此,用人單位要考慮到員工12.1日從A單位離職,12.2日便到B單位上班的情況。

3 勞動者主動辭職就拿不到賠償金嗎?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會約定合同的期限和違約責任,那麼如果勞動者在合同期限之內辭職,用人單位就不用賠償了嗎?

這是要分情況的,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單位就需要賠償員工「N+1」的經濟賠償。法律規定如下: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篇

1 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法與民法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僅限於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無效。勞動者想離職,只要沒有服務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不會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的法律責任。

2 參加用人單位的培訓,就要承擔違約金?

很多用人單位都給勞動者提供各種培訓,例如上崗培訓,職業培訓和崗位培訓,還會收取一定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提供這些培訓後向勞動者收取相應的培訓費有法律依據嗎?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才可以與勞動者訂閱協議,約定服務期。而崗位培訓、安全培訓、上崗培訓等與專項培訓無關的,約定違約金也無效,更不可收取勞動者的費用。

而提供了專項培訓,就一定要全額返還用人單位費用嗎?《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舉例來說,單位為你培訓支付了5萬元,你履行了2年後離職。你要給單位的違約金是沒有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費用3萬,不是5萬元。

3 加班就有加班工資?

想必很多勞動者都有這樣的經歷,每天加班卻沒有加班工資,那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加班工資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加班首先要分工時,標準工時、綜合工時還是不定時。對於不定時是沒有加班費的(法定節假日上班有無加班費分地區)。其次,還有包薪制的,只有加班費經折算高於最低工資才有。第三,就是要有證據證明有加班才會支持。

最高院關於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打官司不是靠嘴說的,沒有證據就不會被支持加班費,但是從實踐中來看,很多勞動者都不會收集加班的證據,而缺乏證據就很難主張加班費,因此我們不要想當然的就以為加班就會有加班費。

綜上所述,我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實踐中要學習一些勞動法知識,避免陷入誤區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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