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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現代化之父沈家本

圖為沈家本故居塑像

本文原題為《玉壺冰心冷不催——中國法律現代化之父沈家本》,部分文圖資料由沈厚鐸先生提供,首發於《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第1期影像欄目(第143—148頁),圖文精美,質感悅目,欲覽原貌,可點此購刊!

1840 年8 月19日(道光二十年七月二十二日),沈家本出生於浙江湖州。其父沈丙瑩,其母俞氏。

1845 年(道光二十五年),幼年沈家本隨父進京。

1861—1864 年(咸豐十一年至同治三年),隨父輾轉貴州、湖南、浙江。

1864 年(同治三年),北上京城在刑部任職,開始刑曹生涯。時年24 歲。

1883 年(光緒九年)會試得中進士,升任刑部奉天司主稿兼秋審處坐辦。

1864—1893 年,在刑部任職近三十年間,先後撰寫《刺字集》《刑法雜考》等幾十卷法律著作。

1893 年(光緒十九年),外任天津知府。時年53 歲。

1897 年(光緒二十三年),調任保定知府。任上,保定發生「北關教案」(1898 年),沈家本參與交涉處理,阻止法國教士多佔土地。1899 年(光緒二十五年),《刑案匯覽三編》成書。

1900 年(光緒二十六年),擢為直隸通永道,後暫署直隸按察使,又調任山西按察使。八國聯軍侵華,佔領保定,沈家本未及離開保定。九月初一,與廷雍等官員被外國聯軍拘禁。九月十五日,廷雍等人被外國聯軍所殺。沈家本僥倖免一死,但拘禁四個月後才得以釋放。釋放後前往西安。

1901 年(光緒二十七年),任光祿寺卿,為兩宮回京開道,途中任刑部右侍郎。回京後,購置金井衚衕宅房,居住直至逝世。

1902 年(光緒二十八年),張之洞、劉坤一、袁世凱三總督保薦沈家本、伍廷芳出任修訂法律大臣。 沈家本時年62 歲。

1904 年(光緒三十年),沈家本等人主持籌建的修訂法律館正式開館,翻譯和研究西方各國法律,整理中國法律典籍。1905 年(光緒三十一年),上《刪除律例內重法折》,獲准廢除凌遲、梟首、戮屍、刺字等酷刑;折內附片奏設京師法律學堂,獲准交學部核議;上《議覆江督等會奏恤刑獄折》,獲准廢除刑訊制度。

1906 年(光緒三十二年),任大理院正卿,成為中國近代最高法院——大理院第一任院長,開始主持清末司法制度改革。 同年,中國近代第一所中央官辦的法律學校——京師法律學堂在北京正式開學,沈家本出任學校管理大臣。

1907 年(光緒三十三年),大理院與法部之間發生「部院之爭」,沈家本調任法部右侍郎。進行監獄制度改革,編制法院法,獲准廢除滿漢異法。此時,因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與張之洞、勞乃宣等人為代表的禮教派之間發生「禮法之爭」。

1908 年(光緒三十四年),為制訂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沈家本向朝廷奏請進行民俗商情調查。《大清新刑律》頒行無期,獲准編訂《大清現行刑律》。

1909 年(宣統元年),《歷代刑官考》刊印。上《刪除奴婢律例議》,奏請禁革人口買賣。《大清現行刑律》編纂告竣,獲批交憲政編查館核議。

1910 年(宣統二年),任法部左侍郎,出任北京法學會會長。上《變通秋審覆核舊制折》,獲准廢除京師九卿會審制度和外地督撫會審制度。《大清現行刑律》獲准刊印頒行。沈家本以修訂法律大臣身份,充任資政院副總裁,主持資政院議事。

1911 年(宣統三年),因遭禮教派彈劾,沈家本辭去修訂法律大臣和資政院副總裁,結束近十年修訂法律生涯。武昌起義以後,袁世凱組成清王朝的最後一任內閣,沈家本被任命為司法大臣。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沈家本以司法大臣身份參加清帝退位儀式。

1912 年(民國元年),沈家本婉拒中華民國司法總長之職,僅擔任「總統法律顧問」虛職。《漢律摭遺》《說文引經異同》先後成書。

1913 年(民國二年),《枕碧樓叢書》編訂付梓。農曆五月初五日,沈家本在北京金井衚衕枕碧樓逝世,享年73 歲。

主持進行清末法律改革,制定了一批與國際接軌的近代化法律,為中國近代司法奠定了基礎

廢除中國傳統陋法。進呈《刪除律例內重法折》,廢除凌遲、梟首、戮屍、剌字等酷刑;進呈《刪除奴婢律例議》,在法律上禁革人口買賣;進呈《旗人遣軍流徒各罪照民人實行發配折》《遵議滿漢通行刑律折》,消除滿漢異法;奏准禁革刑訊, 在中國法律中廢除刑訊制度。

構建現代審判制度。主持制定《大理院審判編制法》(1906 年)、《法院編制法》(1910 年),確定在全國審判實行四級三審制,規範大理院及京師各級審判廳的設置和許可權。建立地方法院並確立審級制度。專門設立檢察廳和檢察官,創設了中國現代檢察制度。

倡設中國律師制度。《進呈訴訟律擬請先行試辦折》,提出設立律師(含法律援助)制度,在《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中對律師制度作了詳盡規定。

推動新式監獄的建立。擬定《看守所規制》,提出已決、未決犯分監看押;進呈《實行改良監獄宜注意四事折》,提出改建新式監獄,使監獄成為管束懲戒與教育結合的新型監所。

編修大量法律,開啟中國近代刑法制度、民法制度、程序法制度。主持編訂了《大清現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監獄法草案》,確立同罪同罰基本平等觀念。《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首次出現保護國民私有財產和私人權利的條款。修律過程中制定的《破產律》《公司律》《國籍法草案》《著作權律》等一系列法律,都是第一次在中國出現。

中國第一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

在主持修律過程中,廣泛借鑒西方法學,組織翻譯了三十餘部外國法律法學著作,供修律參酌。

撰寫《歷代刑法考》,不但成為清末修律的重要參考文獻,也是第一次全面綜合考察整理了我國古代刑法制度,成為近現代研究傳統法學的重要參考文獻。

積極支持建立了第一個全國性的法學會——北京法學會。親自擔任會長、推動出版第一個法學研究雜誌《法學會雜誌》並撰寫了序言,促進法學研究。

奏請設立中國第一所進行近代法學教育的法律學校——京師法律學堂,並擔任法律學堂事務管理大臣,培養了中國第一批具有近代法學素養的法學法律人才。

圖為沈家本故居之枕碧樓 攝影:周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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