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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違法征地的行為,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我們在廣東省調研時,了解到了這樣一個案例,有一個縣級市的人民政府與開發商簽訂了協議,把上千畝的林地出讓給開發商,由開發商來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徵收集體土地的行為,未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查批准,未辦理任何征地的合法手續,由此受到某村老百姓的強烈反對。縣政府的征地行為受到阻撓,該市旅遊區開發建設征地小組副組長到村裡做所謂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工作沒做成,反而被圍困,事後有幾個村民,以防害公務罪被判刑。我們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所謂公務,其本質是管理、履行國家事務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不論職務高低、權力大小,實施的行為是國家行為,這才叫公務。妨害了它,才叫妨害公務。具體到上面的例子,這位政府工作人員,一無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征地文件,二沒有補償到位,就執行本縣級政府出讓千畝海岸線上受國家保護的集體林地給開發商搞房地產開發,擅自大面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所謂公務,依照《刑法》和《土地管理法》這才是真正的犯罪行為。放縱真正的犯罪,反把反對地方政府違法征地的農民,以妨礙公務罪定罪量刑,這是典型的為虎作倀。

如果這僅是一個別案例,所造成的惡劣影響還不算大,但縱觀各地,因反對地方政府違法征地被判處妨害公務罪的,幾乎都有那麼幾個。這種行為如不立即制止,任其泛濫蔓延,將嚴重破壞地方政府的威信,破壞罪刑法定原則,在群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不可不引起各級領導的注意,今後堅決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

如果在阻撓違法征地的過程當中,其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比如,傷害他人人身權利, 毀壞他人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的相關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罪行大小定罪量刑,但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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