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臉書泄密到「用隱私換便捷」 被遺忘權有多重要?
近來,朋友圈被臉書泄密事件刷屏,新華網發表的評論特別提到了「被遺忘權」?那麼這一概念為啥會和臉書泄密事件緊密相關?學界對其的權力結構和重要性又有哪些研究?
臉書泄密事件梳理
臉書「泄密門」發端於一家名為「劍橋分析」的英國數據分析公司?劍橋大學資深心理學教授亞歷山大·科根開發出一款數據搜集應用軟體「這是你的數字生活」?這款應用借性格測試之名搜集用戶數據,最後約2.7萬臉書用戶參加了測試?科根後來將這批資料分享給了劍橋分析公司?劍橋分析利用這2.7萬用戶的朋友網路,最終收集了超過5000萬臉書用戶的資料,用以預測和影響選民投票取向?
臉書曾在2016年澳大利亞大選的最後幾周接觸了兩家澳大利亞主要政黨自由黨和工黨,向對方推薦自定義受眾應用下的高級匹配功能?在選舉中,上述工具可以允許競選黨派將所收集到的選民數據,例如姓名、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郵編和地址等,與臉書用戶資料進行匹配,並向搖擺選民投放定製選舉廣告?
泄密事件曝光後,國際輿論大嘩,23日,扎克伯克接受美國有限電視新聞網採訪致歉:「我們有責任保護好用戶數據,如果連這都做不到,那麼就不配向用戶提供服務。我創建了臉書,最終我要對發生在這個平台上的事件負責。」
25日這家社交網路巨頭在英美主要的九家報刊上刊登了整版廣告,他寫道,「這是對信任的違背,很抱歉我們當時沒有做更多的事情」,我們現在正在採取措施確保這種情況不再發生。
李彥宏:用隱私交換便捷性很多情況下他們是願意的
3月26日,百度公司董事長兼CEO李彥宏在中國高層發展論壇發表講話,談及數據和隱私問題時表示:「我想中國人可以更加開放,對隱私問題沒有那麼敏感,如果他們願意用隱私交換便捷性,很多情況下他們是願意的,那我們就可以用數據做一些事情?」「當然我們也要遵循一些原則,如果這個數據能讓用戶受益,他們又願意給我們用,我們就會去使用它的?我想這就是我們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的基本標準?」這一說法在網上引起了熱議?
央視評論認為,國內用戶的「為效率放棄隱私」,更多情況下是無奈接受,是『被同意』和『被授權』?而用戶不斷讓渡隱私權的原因,除了「離不開」,也基於這樣一種想法:「大公司至少比小公司靠譜,他們能夠守護隱私」?
谷歌也曾牽涉「被遺忘權」案
2012年5月30日,歐洲聯盟法院對谷歌做出一項裁定,要求其尊重網民的意願,將網民不願意公開或公開後可能會造成其尷尬和不便的圖片以及內容鏈接等移除。谷歌於當天放出一個在線表格,讓人們提交申請刪除個人用戶在互聯網上的全部搜索信息,短短一天之內,就收到歐洲居民12000多個請求,要求還給他們「被遺忘的權利」。
2014年,有報道稱歐洲法院在一起針對谷歌的隱私訴訟中裁決,用戶有權要求互聯網公司在搜索結果中刪除不相關的多餘信息,引起網友的熱議?
據報道稱,一名西班牙男子起訴谷歌稱,在該公司的搜索引擎中搜索自己的名字時,有一個鏈接指向了1998年的一篇刊登在報紙上的文章,文章報道了他的住房被收回的情況?歐洲法院最終支持了該男子的主張,要求谷歌刪除相關搜索結果?
「被遺忘權」到底是個什麼「權」?
高完成 陳毅清(2016)[1]認為,被遺忘權作為一種新興的權利術語,在我國的法律語境中應稱為個人信息權?被遺忘權的權利屬性可歸屬於個人信息權,其主要功能是刪除不利於信息主體的信息內容?一般公民應享有完整意義上的被遺忘權,不應當受到其他過多的限制;鑒於公眾人物的特殊地位,為滿足公眾興趣、保障公眾知情權以及輿論監督權,對受到普遍關注的公眾人物的被遺忘權應當進行必要的限制?另外,被遺忘權的行使應按照「申請—審查—刪除」的程序進行?
被遺忘權有多重要?
朱巍(2014)[2]認為,被遺忘權可以成為約束網路公司進行數據掠奪的有效武器。在軟體和服務卸載方面,就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做到去除惡意程序,遵照用戶本人意願對以任何方式明示不再使用軟體和服務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cookies在內,繼續搜集和使用用戶數據。在開放平台方面,被遺忘權就是賦予這些被開放平台「挪用」資料的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遺忘」自己數據的權利,開放平台使用者和提供者都有義務遵照用戶意願及時履行刪除義務?
被遺忘權的中國本土化
被遺忘權在國外受到了來自美國司法實踐的質疑,然而歐盟對被遺忘權則持支持態度。吳飛 傅正科(2015)[3]提出,美國的司法實踐秉持的態度是,被遺忘權屬於公共領域,隱私權屬於私人領域,二者毫不相關?美國人似乎認為,被遺忘權不等於有權抹殺整個歷史,人們似乎更擔心它對言論自由的影響?而歐洲的司法實踐則認為,「任何與我相關的信息」都屬於私人數據的範疇?針對這樣的衝突,歐盟的改革方案規定了信息控制者可拒絕承擔刪除個人信息責任的範圍?
在中國,對於被遺忘權是否能夠成為一項法律權利,多位學者進行了討論,他們認為中國應該審慎面對被遺忘權本土化。張浩(2016)[4]認為不能將「被遺忘權」作為一項法律上的權利看待。他對此提出了三個問題,首先,被遺忘權之前只是基於一種不假思索的社會反應以及他國成功經驗進行權利認可,那麼被遺忘權是否在法理上可以被確立為一種法律權利;其次,他提出了「被遺忘權」與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權利的界定問題——被遺忘權可以被視為個人信息權、隱私權這些權利在網路技術、大數據技術背景下新的發展嗎?張浩認為,「被遺忘權」既非隱私權在現代社會中新的表現形式,也不能成為一項獨立的公法權利。
趙銳(2016)[5]則認為對「被遺忘權」的利弊考量,應結合網路技術的發展趨勢和制度背後的產業利益進行評判。「被遺忘權」雖與言論自由有所衝突,但可以通過權利限制機制和利益平衡原則調和。對「被遺忘權」的深入探討,將有助於中國個人數據保護制度的革新與完善。
[1]高完成. 「被遺忘權」究竟是怎樣的權利[N]. 檢察日報,2016-08-08(003).
[2]朱巍. 被遺忘權是大數據時代用戶核心權利[N]. 中國社會科學報,2014-12-03(B01).
[3]吳飛,傅正科.大數據與「被遺忘權」[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45(02):68-78.
[4]張浩.「被遺忘」能否成為一項法律權利?——兼與楊立新、韓煦教授商榷[J].社會科學文摘,2016(09):38-40.
[5]趙銳.被遺忘權:理性評判與法律構造[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8(05):132-137.
原標題:被遺忘權本土化可行嗎——從臉書泄密到隱私換便捷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人民網、新華網、央視網、央廣網、中國新聞網、中國青年報、檢察日報、《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社會科學文摘》《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等
綜稿編輯:張卓晶 排版編輯: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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