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承勇,死一次不夠,但只有一次死亡
哲理
03-31
白銀中院對高承勇的定罪科刑,符合定罪原則和基本法理,最後判處其死刑,可謂罰當其罪,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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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高承勇「極卑劣、極殘忍、極惡劣、極嚴重」,很多人對他咬牙切齒,以為死刑還不夠。
刑罰中最嚴厲的刑種就是死刑了,即剝奪犯罪分子生命,不可能因為其犯有數個死罪而執行多次死刑。現在是法治社會,隨著現代法治文明的進步,就算他再罪大惡極,也只能對他執行一個死刑,不可能像古代社會一樣用殘酷的方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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