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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女神再流淚,沁水婦聯跟你說說婦女權益保護的那些事兒

沁水一片天 我們佔半邊

在參加工作時

用人單位以性別為由予以拒絕

在家庭生活中

遇到家庭暴力

在社會活動中

遭到不法侵害

……

各位小姐妹是不是

心裡感到委屈

思想卻又迷茫

不知道應該怎樣保護自己

關鍵時刻

婦聯的娘家人來幫忙

沁水婦聯

舉辦「女性文化學堂」婦女維權法律知識講座

為你答疑解惑

GIF

縣法院民事二庭庭長翟晉晉

結合工作實際

講解了婦女維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穿插典型案例

總結了案例產生的原因及經驗、教訓

給大家上了一節

生動的法律維權課

現場的小姐妹們都表示受益匪淺

沒有到場的小美們也不用沮喪

小美從一線給大家帶回來滿滿的乾貨

沒聽到的學習一下

到過現場的溫習溫習

下面是劃重點時間

為什麼要用法律維護婦女的權益

我國婦女的具體權益和保護措施有哪些

小美精心地給大家整理了出來

就是下面的這張長圖

除了知識點

小美還將翟庭長舉的例子

也一併取來

以例說法、感受深刻

人身安全受保護

案情鏈接高某在人販子汪某手中以6000元購買一名婦女盧某,當夜高某對盧某實施了強姦行為。不久後,公安機關得到群眾舉報後組織警力解救,遭到高某及其堂兄三人暴力對抗。當日下午,盧某最終得到營救,案件告破。

法官有話說人民法院以拐賣婦女罪判處人販子汪某無期徒刑(依據《刑法》第240條);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強姦罪、聚眾阻礙被收買的婦女罪對高某依法數罪併罰,判處高某尤其徒刑12年(依據《刑法》第236條、241條、242條);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高某堂兄三人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242條、 277條)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後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財產安全受保護

案情鏈接廈門的吳女士的父親在香港因意外過世,給四個子女留下一處房產,但沒有立下遺囑。後來她的大哥將房產證上父親的名字換成了自己。吳女士結婚後,該房一直由大哥及父親抱養的兩個哥哥居住。2013年,該處房產被拆遷,三個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獨吳女士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哥哥的理由 是:「女兒沒有繼承權。」

法官有話說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案例中的吳女士屬於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關係中男女權利平等。在遺產分配不公平的情況下,吳女士可以要求對父親的遺產重新分配,調解不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條:《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①在以下情況,婦女可以成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當婦女身為人妻其丈夫死亡時,她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當婦女身為女兒,其父母死亡時,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當婦女身為母親,其子女死亡時,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

②對父母盡義務較多的女兒可以多分遺產。《繼承法》 ,第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 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③婦女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繼承法》第16條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 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享有平等就業權

案情鏈接女工鄭某在某制衣廠打工,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間為2006年1月10 日至2009年1月10日。2006年8月,新婚不久的鄭某懷孕。2007年1月10 日,用人單位告知鄭某其合同已到期,要終止勞動關係。鄭某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其勞動權益,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法官有話說《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 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 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

相關法條:《勞動法》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預防和制止對婦女實施家暴

案情鏈接:曾某生了女兒後,其丈夫高某就冷眼相看,動不動拳腳相向。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曾某正在洗澡,高某突然衝進洗手間,幾拳把曾某打得右下頜骨骨折、經法醫鑒定中心進行傷情鑒定,被定為輕傷。曾某到派出所報案,高某被逮捕,經法院審理被判九個月徒刑。曾某提起離婚時要高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支持了曾某的訴訟請求,判決高某承擔2萬元的損害賠償費。

法官有話說: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高某打妻子致輕傷,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因而被判有期徒刑。高某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受害妻子可以在婚姻就存續期間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離婚時請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把侵害事件告訴親友鄰居,一是能勸說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

(2)向當地民政部門、婦聯求助,可獲得法律服務、醫療救治等人文關懷。 (3)緊急情況可以撥打「110」,公安機關已將家庭暴力納入「110」出警工作范 圍。

(4)在受到家庭暴力時,應當注意人證、物證、鑒定結論的收集和保存,以備將來在追究對方責任或者訴訟時獲取有利地位。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條 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離婚財產分割

案情鏈接2010年婦女張某與李某結婚,2016年兩人因感情不合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李某提交了60萬的巨額債務證據,婦女張某為了調查丈夫偽造60萬元的巨額債務,把所謂債務人提供的並有丈夫簽名的借條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鑒定筆跡的書寫時間,經鑒定,該借條是於2007年初寫的,與借條所寫的借款時間2014年不符,從而認定是偽證,因為張某的丈夫偽造債務巨大,被認定犯了「妨害作證 罪」。

法官有話說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相關法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我們對於大家的關愛

遠不是一場講座能夠體現的

無論大家遇到了什麼麻煩

沁水婦聯永遠都是大家的娘家

她沁水,也是你的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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