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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喬丹再起爭端,有些商標不是你想模仿就能模仿的

近日,「喬丹」又把「喬丹」給告了,這起知名的喬丹「李逵」 「李鬼」案再起波瀾,讓吃瓜群眾們又多了茶餘飯後的談資,關鍵是,「喬丹」成功重回大眾視野。

說起這真假喬丹之爭,還得從long long ago說起……

耐克公司自2002年起先後十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喬丹體育的「qiaodan」「喬丹」等商標提出異議和爭議,主張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受到了侵害。

但,這些主張並未獲得支持。

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訴喬丹體育以侵害其商標權、姓名權為由,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侵權行為,撤銷78個相關註冊商標,並賠償114萬餘元。

但,喬丹商標撤銷申請被駁回。再次明確表達了「喬丹」並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喬丹體育註冊使用「喬丹」商標不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的立場。

2015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判決,裁定邁克爾·喬丹敗訴。此後的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傑弗里·喬丹(Michael Jordan)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進行公開宣判。根據判決,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你以為這就結束了嗎?

相隔幾年後,雙方又起糾紛,這一次是喬丹體育起訴耐克,同樣還是圍繞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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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其中不可或缺的成分,企業之間的競爭,也少不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其中商標維權意識最強烈。

據長沙市工商發布的《2017消費維權藍皮書》數據顯示,全年投訴問題類別前十中就有商標,其中商標違法行為就有36起。縱覽中國裁判文書網有關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商標侵權的文書,涉及知名品牌商標侵權的案例也不在少數。

讓我們一起來盤點下,哪些品牌商標不是你想模仿就能模仿的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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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杠上「長沙金滿地」

相信大家對LV不陌生,全球知名奢侈品品牌,銷售皮具、錢夾、香水、手錶、配飾等商品,商品顏值和價格均在線,自然也吸引不少仰慕者。

據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商標侵權一審判決案件:2014年7月29日,LV品牌方委託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走訪市場調查取證,在長沙市開福區金滿地商業步行街標有「時代記憶」字樣的店鋪支付300元購得錢包一個。

並於同年11月26日在同一家店鋪購買到價值99元的皮帶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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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覺得很眼熟?

品牌方認為該行為明顯商標侵權,遂將商戶管理者、長沙金滿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長沙金滿地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根據庭審調查情況:

路易威登馬利蒂在中國依法擁有註冊於第18類商品上的

第241019號商標

第241081號""商標

第3226108號""商標

第G1030521號""商標

及註冊於第25類商品上的第241029號""商標、第241017號商標。且被侵權的商標均在註冊有效期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判決結果

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皮夾式錢包及皮帶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商戶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情形,損害了路易威登馬利蒂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金滿地物業公司作為金滿地商業街的實際經營管理者,本身就對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商品質量等方面有著基本的管理義務和責任。其次,金滿地物業公司除了向商鋪經營者收取商鋪租金、物業管理等基本費用,還約定收取經營管理費、廣告發展費等由經營產生的相關其他費用,並且對商鋪的經營具有廣泛、具體的合同權利和管理權力。因此,在明知(被函告)涉案商鋪銷售被訴侵犯商品的情況下,金滿地物業公司沒有採取任何有效制止侵權的措施,放任商鋪經營者在市場內的繼續經營,致使同一商鋪持續銷售被訴侵權商品,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形,擴大了路易威登馬利蒂的經濟損失;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行為導致的路易威登馬利蒂擴大的經濟損失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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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大閘蟹都能叫「陽澄湖大閘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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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末冬初是吃大閘蟹的時節,尤其是體大蟹黃飽滿的陽澄湖大閘蟹最受市場追捧,解嘴饞的時候請一定要擦亮眼睛,不是所有的大閘蟹都能叫「陽澄湖大閘蟹」。

據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案件,2015年初,蘇州市相城區陽澄湖大閘蟹集團公司、蘇州市陽澄湖現代農業產業園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營銷有限公司一度將長沙尚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因消費者投訴,原告發現被告在其運營的網站上售賣「陽澄湖牌大閘蟹禮券」,僅2013年10月舉行的兩次團購活動的銷售金額即高達人民幣2498426元。該網站售賣的「陽澄湖牌大閘蟹禮券」與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營銷有限公司印製的提貨券極為相似,除在顯著位置使用原告註冊商標外,還印製有原告擁有的各種專用名稱和標識;此外,部分提貨券還印有「蘇州市相城區陽澄湖大閘蟹集團蘇州市陽澄湖現代農業產業園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榮譽出口」、「蘇州市澄湖大閘蟹營銷有限公司」等字樣,足以以假亂真。事實上,原告從未授權印製,也未向被告提供過產品。

而蘇州市相城區陽澄湖大閘蟹集團公司是「陽澄湖」文字標識和「」圖標識的合法權利人,註冊申請日期為1996年1月2日,註冊商品類別為「活蝦、活魚、活蟹」,許可使用人為蘇州市陽澄湖現代農業產業園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營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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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未經合法授權,使用上述標識及銷售標註有上述標識的禮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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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長康」香芝麻調味油也有假貨

作為廚房裡的「常駐客」,市面上的調味品可謂五花八門,而知名品牌往往是家庭首選,也是不法商販盯住的目標,「長康」香芝麻調味油就是其中之一。

據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長康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胡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商販胡某因生產、銷售假冒的」長康」芝麻油產品被抓獲,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2016)湘0111刑初37號生效判決,認定其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長康」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判決結果

湖南省長康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是第1987177號」長康」商標的專有權人,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他人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亦不得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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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為識別指南

湖南省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法律顧問熊瑋提醒:商標侵權是指實質未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妨礙商標所有人使用註冊商標,並可能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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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具體該如何辨別呢?

1. 使用侵權

使用侵權行為分為四種情形: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

比如:純凈水商品上使用「娃哈哈」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標;

比如:純凈水商品上使用「娃呵呵」商標

(3)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

比如:果汁商品上使用「娃哈哈」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比如:果汁商品上使用「娃呵呵」商標

四種行為的第一種行為與被使用商標的註冊內容完全相同,因而構成假冒註冊商標行為,是一種最為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其餘幾種都對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所規避,但仍然落入禁止權所排斥的範圍而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2. 銷售侵權

銷售侵權是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的主體一般在商品經銷商。

商標侵權行為人的全部目的在於謀取經濟利益,侵權產品只有通過銷售渠道售出後,這一目的才能實現,因而必然有銷售者的參與。

禁止與制裁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無異於在流通環節上設置一道法律屏障,使侵權人的目的難以得逞,減少侵權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不知者無罪」是否完全適用於銷售者?

《商標法》第56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裡銷售行為的構成,並不以銷售者在主觀上是否存在「明知」或「應知」的過錯為前提,只要行為人實際上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即構成侵權商標權的行為,應當停止繼續銷售。但構成侵權行為的並不一定都要負賠償責任,承擔損害責任的條件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對於商品銷售者來說,只要在明知或應知銷售的商品實施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時,才須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如何認定銷售者「明知」或「應知」而銷售侵權商品,採用過錯推定的方式,即由行為人通過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來證明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如果不能證明的,即推定為過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總結在多年商標執法查處假冒商品的經驗,對行為人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均認定為銷售商為「明知」或「應知」:

(1)更換、調換經銷商品上的商標而被當場查獲的;

(2)因同一違法事實受到處罰後重犯的;

(3)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4)有意採取不正當進貨渠道,且價格大大低於已知正品的;

(5)在發票、賬目等會計憑證上弄虛作假的;

(6)專業公司大規模經銷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或商標侵權商品的;

(7)案件後轉移、銷毀無證的,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3. 標識侵權

這種侵權行為是指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行為人一般為從事商標印刷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實施的行為專為制假售假提供條件。

具體包括三種情形:

(1)未經商標權人授權和委託而製造其商標標識;

(2)雖有商標權人的授權或委託,但超出授權或委託的範圍,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3)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

印製單位在承攬商標印製業務時,應當查驗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印製的商標圖標應與有關證書上的商標標識一致。嚴格禁止買賣商標標識。印製過程中的廢次商標標識必須銷毀。

4. 更換商標

更換商標,即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將其註冊商標撤下後換上自己的或第三人的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有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又被稱為「反向假冒」或「產品代替」。

認定反向假冒侵權行為應當注意的是:

(1)須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

(2)撤換商標的行為鬚髮生在商品流通的過程中,尚未到達消費者。

5. 其他侵權行為

其他侵權行為,是指在上述侵權行為之外可能給註冊商標造成損害的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有進一步的規範。從商標的受保護利益來看,這些侵權行為主要指向馳名商標。主要有:

(1) 將商標作為其他商標標識使用的。

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上,將商標作為非商標標識使用的,並足以造成誤認的。這種侵權行為目的是利用他人的註冊商標的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這種行為可能會使商標與商品之間的關係變弱及至最終演變為商品通用名稱,此即商標淡化的後果。

(2) 為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

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構成了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3) 將企業名稱作為商標使用的。

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構成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關於商標侵權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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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消費

圖文由紅網消費整理髮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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