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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協會:支付機構要按新規要求實現合規經營

2018年4月1日起,條碼支付業務將會迎來一批新規,《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條碼支付安全技術規範(試行)》和《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技術規範(試行)》正式開始實施。

一直以來,條碼支付以其應用門檻低、使用便捷的優勢,在小額支付領域發揮著積極作用,優化了我國的非現金支付環境,起到了便民、利民、惠民的效果。此次新規的生效,標誌著條碼支付正式進入有法可依的規範健康發展軌道。

新規的施行,既是對條碼支付業務的規範和監管,也是業務可持續健康發展的保證。支付清算協會要求支付機構:按照新規的具體要求和規定,對照自身運營現狀和風控水平,在業務發展、安全防護、限額管理、系統支持方面進行改進提升,實現合規經營,穩健經營。

一是滿足資質要求。根據規定,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的,需要取得相對應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向客戶提供基於條碼的付款服務時,應取得網路支付業務許可;為實體特約商戶和網路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業務的,應當分別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和網路支付業務許可。沒有相關業務資質的機構,嚴禁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未獲相關支付牌照的會員單位,已開展條碼支付業務的,應按照規定有序退出市場;未開展業務的,禁止從事或變相從事提供條碼支付業務服務。

二是主動提升風控能力。採取支付標記化、有效期控制和條碼防偽識別等手段來提升安全防護能力;同時要提升交易安全強度,實行具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強化條碼支付交易風險的監測與預警,採用大數據分析、客戶分析等金融科技工具提高防控效果;加強客戶端軟體的安全管理,改善並實時提升客戶端的防護能力。對於條碼支付交易報文,需要採用數字簽名、加密傳輸等措施,在報文中準確記錄發起方、接收方、網路路由、唯一交易流水號等關鍵信息,並完善商戶、渠道、訂單等交易信息,確保支付流程可追溯、唯一性和完整性。

三是維護市場秩序。要共同維護公平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嚴禁採用詆毀、污衊競爭對手市場聲譽的方式,或通過惡意收購、價格戰等不正當競爭方式,破壞支付清算行業穩定發展和市場競爭秩序。

四是滿足清算管理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與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或支付機構直連進行商務拓展,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涉及跨行交易時,需要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

支付清算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協會將嚴格按照業務和技術規範的相關要求,積極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會員單位認真貫徹落實監管要求,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及時跟蹤反饋落實中的難點問題,積極研究條碼支付業務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快業務和技術規範的協同落實,推動條碼支付市場更加規範、業務更加便捷、服務更加普惠,創新更有活力,成為新興支付業務中的「小而美」和「水電煤」式的業務形態,更好地服務於新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

(責編:渠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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