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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將涉毒包裹帶回派出所才檢查,是否合法?

李某開車了一輛摩托車去販賣毒品,車上還掛著一個包裹。結果,在毒品交易的現場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於是將他帶回派出所,連同從李某身上搜出來的現金1000元和毒品10克,一起帶回派出所。

由於當時是深夜,民警並沒有留意到摩托車前擋板處還塞著一個包裹。民警將車開回了派出所,途中還經過兩個有紅路燈的十字路口。回到派出所之後,民警才留意到這個包裹。於是,在派出多對包裹進行檢查,發現其中裝的是2千克海洛因。

公安機關對包裹進行指紋提取,但是很可惜,也沒有提取到有效的指紋。

被告人始終認為,這輛車是他的沒錯,但是,車上的毒品不是他的,他也不知道是誰的。

辯護人就認為,偵查機關並沒有在第一現場對涉案包裹進行搜查,而是由偵查人員騎回派出所之後,才對該車進行搜查。不排除有其他人將涉案物品放置於車尾箱的可能性。

法院裁判認為,雖然沒有現場進行搜查,但是,涉案包裹一直在摩托車上,涉案摩托車從被告人李某騎到現場到被公安機關查獲,以及該摩托車被騎回派出所大院期間,均有他人接觸過涉案包裹,派出所民警打開包裹檢查時也有多名輔警及民警在場,所以,取證過程合法。

然而,在這個案件中還有一個大漏洞:民警搜查包裹的時候,被告人並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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