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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再因「玩具槍」而坐牢,靠的是什麼?

要點 | 速讀

1、這些年不斷製造爭議的法律認定標準問題,如槍支,如非法經營等,它們反映了一些特殊事物的特殊敏感性。

2、時移世易。成文法滯後本是常態,但社會變化在加快,擁有解釋權力的國家機關,應更迅速的響應,對爭議加以審視。

3、批複是司法解釋,對未來案件的審理有普遍約束力。但其實在之前沒有批複的情況下,法官也本應該作出符合批複精神的判決。事實是,此前就已經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法官應當對法律理解精當,更應當堅持對正義的不懈追求。

文 | 郭墨墨

近日,兩高發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批複》有望終結近年來飽受社會爭議的「玩具槍」入罪案,因此受到各界肯定和歡迎。

批複是什麼?批複對現實有什麼影響?

首先來理解一下,「批複」到底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複』和『決定』四種。」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可直接引用屬於這四類的正式發文,即可作為裁判的直接依據。

司法解釋的出現,是因為在實際工作中,由於人們對某些法律條文的理解不一致,影響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1981年6月10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

「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

此次兩高關於《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明確指出了:

一、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二、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這意味著,過去按照公安部2007年發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以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作為槍支判斷標準的一刀切式做法,將到此為止。

由此,將終結天津擺氣球攤大媽案和四川劉大蔚案式的悲劇。

圖註:劉大蔚

3年前,因網購了24支模擬槍,18歲四川少年劉大蔚被判處無期徒刑,庭上他發出哀鳴:「請用我買的槍槍斃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認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該案被輿論稱為同類最冤。

依據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由此可見,至少再審中的劉大蔚案將獲得轉機。

為什麼會出現因「玩具槍」而坐牢的現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發表了《的理解與適用》,介紹了批複的制定背景、經過和主要考慮:

「由於涉槍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大,相關司法解釋設置了較低的入罪門檻和升檔量刑標準,以彰顯嚴厲懲治此類犯罪的立場。」

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槍支認定標準的急速降低。從過去爭議不大的射擊松木板標準,即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急速降為「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再疊加上數量因素,就導致嚴重背離普通人認知的刑事打擊範圍過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現象。

圖註:劉大蔚購買的模擬槍

類似的情況還存在其他領域,比如「收購玉米案」。

2016年4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而進行糧食收購活動,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由,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以法律適用錯誤為由發動再審程序,指令由巴彥淖爾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2017年2月17日上午9點,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的「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非法經營的認定,反映了一些特殊事物在特定時期的特殊敏感性。作為改革歷史的組成部分,多年來人們已經經歷很多,它的糾正也顯得更為順利。

而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涉槍案件歷來就有特殊的敏感性,司法機關對打擊涉槍犯罪保持著長期的高壓姿態。

圖註:警方工作中收繳的模擬槍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專門發布過《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降低了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案件的數量定罪量刑標準,加大了對這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意想不到的是,近年來各類模擬槍玩具槍從國外流行到國內,遍地開花,而隨著公安部鑒定標準的降低,入罪坐牢的風險隨之降臨到根本意識不到自己是在持槍販槍的人們頭上。

法官應超越法律條文來發現正義

其實仔細閱讀《批複》可以知道,這份批複並沒有推翻什麼標準,也沒有重新確立什麼規則,《批複》的精神是堅持了實事求是和寬嚴相濟。

批複糾正了之前唯槍口比動能和唯數量認定的做法,強調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以及考察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

一種行為被視為犯罪,本身須具備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三個特徵。三性都有,則視之為犯罪。依據刑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圖註:國內日漸流行的war game(戰爭遊戲)

《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槍支」作了定義性規定,明確「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而這些被鑒定為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模擬槍根本難以傷人,而且如劉大蔚等買賣和持有它們的被告、開氣球攤的老太,他們的主觀動機、目的,顯然和法律主張打擊的非法販運和持有槍支現象不是一回事。

這些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或社會危害性微乎其微,不應視為犯罪,不應受到法律處罰。而一些案件中,法官機械的理解適用了公安部認定標準,實質上是對案件事實的片面認定。

其實在之前沒有批複的情況下,法官也本應該作出符合批複精神的判決。事實是,此前就已經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比如天津擺氣球射擊攤趙春華緩刑出獄、廣東王國其改判無罪獲國家賠償等。可見有的法官還是綜合考慮了案件情況。

古羅馬有格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目的,是通過超越法律條文來發現正義。法官應當對法律理解精當,更應當堅持對正義的不懈追求。

第4203期 出品 騰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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