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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最易觸犯的幾種罪,你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就涉嫌犯罪

王律師在這麼多年的辦理案件過程中中發現,由於我們大多數人不熟悉法律,常常憑著過往的經驗辦事,有很多人在不知不覺中就觸犯法律,涉嫌到犯罪之中。

下面,我將普通人容易觸犯的幾種犯罪列舉如下,以避免朋友們誤入其中。

一、非法討債有可能觸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生活中經常有人欠錢不還,於是,就經常有人為了討債而觸犯法律。

(一)因討債被判非法拘禁罪。

去年我們所的律師就接到這樣一件刑事案子。張三欠李四15萬元錢,欠了好幾年了,多次催討也要不回來。於是,李四就找了幾個哥們,打電話把欠款的張三叫出來,幾個哥們就上前扭住張三,強行把張三塞進一輛麵包車裡,把張三弄到一間空房子里,然後讓張三往家裡打電話送15萬元錢來,否側,就不讓張三回家。張三無奈,便給他的妻子打了電話。但是,由於張三家裡根本沒錢,張三的妻子東借西湊也沒有湊齊15萬。這樣一直拖了兩天,張三的妻子才湊了5萬元錢。張三的妻子央求李四說:能不能先還5萬元,把人放了。被李四拒絕。最後張三的妻子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最後李四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另六個月。

因討債引發非法拘禁的案例很多,據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對近年來受理的非法拘禁案件進行分析發現,近3年,此類犯罪涉案人數顯著增加,其中因索債引發的非法拘禁犯罪達32件,佔比94.1%。

(二)因討債被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013年10月,馬某在做生意過程中,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蘇某某,蘇某某告訴馬某說手裡有批鋁料,急於出售想賣給馬某,於是,馬某先後支付給蘇某某現金35萬元。 此後,鋁料不僅沒有賣給馬某,35萬元現金也沒有返還給馬某,情急之下,馬某於10月20日和要好的哥們楊某某來到蘇某某的家中找其母親楊某某要錢,並揚言說不給錢就不走。楊某某報警後,公安民警要求馬某等人離開楊家,在外面等候不能私闖民宅。25日夜,楊某某也因不堪騷擾離家外出不見人影。就這樣馬某某大搖大擺地住在了楊某某的家中,致使楊某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馬某、楊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滯留20餘天拒不退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楊某某在馬某的指使下參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從輕處罰。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這裡的「非法」,主要表現在違反憲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規定,無權或者無理進入他人住宅而強行闖入或者拒不退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立案標準有兩個:1、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2、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

與因討要合法債務不成,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達到一定程度而構成非法拘禁罪類似,這個案也是因「合法」而變「非法」,從而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為此,我在這裡提醒大家:當你的法定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一定要通過正當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做出過激行為,導致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後果。

二、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也是近幾年比較常見的一種犯罪。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信用額度辦理了信用卡,使用起來非常方便。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千萬不要惡意透支,一旦惡意透支不能歸還,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銀行允許持卡人超過其賬戶資金的額度支取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

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其仍然不歸還的行為。

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即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在這方面應該注意的是:除了那些惡意透支根本沒有打算歸還的以外,還有一些人是明知道自己沒有償還能力,卻仍然透支信用卡用來揮霍、購買奢侈品等等。這種行為也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比如張某有一張信用卡,信用額度2萬元,因為手頭緊,沒錢花了,於是就找了個有pos機的朋友,以刷卡消費的形式刷卡1萬元,錢到賬後朋友再轉給了張某,賬單到期後,銀行催了兩次,已經超過三個月了,張某根本沒錢償還,最終張某被判處了信用卡詐騙罪。

我在這裡特別提醒大家,惡意透支信用卡很容易構成犯罪。(惡意)透支額一萬元以上,銀行催告兩次以上,超過三個月仍然不歸還的,就可能構成犯罪。現在銀行卡辦理比較容易,銀行有時還送上門來推銷;而現在好多年輕人不注意這點,手頭緊了就透支,銀行催收又沒有錢償還,有的年輕人為了躲避銀行的催討,還把手機關了。銀行沒有辦法,就會向公安機關報案。

三、保險詐騙罪和冒用醫保卡詐騙。

有些人法律意識不強,總想鑽空子沾便宜,以為保險公司的錢或者是國家的錢不佔白不佔。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竟然因此被判刑入獄。

(一)保險詐騙罪。

【案例1】2008年2月一天的晚上,許某某酒後駕車撞到趙某的轎車上,造成趙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認定,許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許某某知道自己酒後駕車造成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便讓其表弟李某冒充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對此次事故定損19萬元。許某某、李某到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時,被保險公司發現是李某是冒名頂替,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最後法院以保險詐騙罪判處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2】2009年1月15日,龔某某駕駛電瓶車與張某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龔某某肋骨骨折。龔某某委託某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錢某某打官司向張某某索賠,錢某某告訴龔某某:可以通過誇大傷情方式來提高傷殘等級,可以多獲得保險公司的賠款。於是龔某某就委託錢某某辦理此事。錢某某為了多收取風險代理費,便請楊某某(另案處理)幫助偽造了龔某某的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病情診斷證明書,然後通過這些偽造的病歷資料,在司法鑒定所獲得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之後又依據這個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獲得了49580元的保險金賠償。最後,南通海門市人民法院以保險詐騙罪判處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3】2011年6月5日,薛某某、尹某某二人協商,想通過保險理賠的方式為各自維修汽車,經與汽車維修廠的鄭某某商定,由鄭某某偽造了尹某某汽車與薛某某汽車相撞的保險事故,後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險駕駛員,獲取修車保險金23280元。

2011年12月30日,薛某某想再次通過保險理賠的方式為自己維修汽車,便與鄭某某商定,由鄭某某駕駛薛某某的汽車故意撞樹,然後由薛某某冒充出險駕駛員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由鄭某某辦理保險理賠手續,獲取保險金68000元。

此後,薛某某、尹某某和鄭某某的虛假理賠被發現,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以保險詐騙罪判處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二)冒用醫保卡詐騙。

生活中,有些人自己沒有醫保卡或者自己的醫保卡沒錢了,就使用親人的醫保卡冒名去醫院買葯治病的情況也十分常見,很多人認為這樣的行為無傷大雅。殊不知,這種行為也很可能構成犯罪。我們看下面這個案例:

來自江蘇洪澤的羅某某去年8月在體檢中被發現患有早期乳腺癌,需住院手術治療。面對可能產生的龐大醫療費用,羅某某非常焦慮,而她自己又沒有買醫療保險,現在補交也來不及。於是,羅某某就與家人商量,決定用自己妹妹的信息住院治療並報銷費用,以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羅某某用妹妹的醫保卡住院治療,前後共報銷醫療費20228元。出院後,其妹妹又替她領取大病保險補償費用6230元。

沒想到姐妹倆的行為被醫保部門發現。醫保部門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今年5月,檢察機關以羅某某姐妹涉嫌詐騙,向江蘇洪澤法院提起公訴。

騙取醫保的行為是很多人不太注意的小細節,但是,數額較大就會構成犯罪,即使數額較小,也有可能被行政處罰。因此,請朋友們一定要注意,切莫因此鋃鐺入獄。

生活中,還有一些朋友會利用國家給我們的福利去套取相應的錢財,這都有可能涉嫌詐騙。

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犯罪的名目很多,除了前面說的保險詐騙、信用卡詐騙之外,還有集資詐騙、合同詐騙、貸款詐騙等等。

四、危險駕駛罪。

【案例1】2016年10月16日16時許,谷某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載著朱某某、郭某某等4人在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風路與晶華大道路口附近因瑣事與駕駛凱迪拉克牌轎車的司機郭某發生爭執,後郭某報警,德州市宋官屯派出所民警出警後發現谷某某酒後駕車,遂將谷某某移送交警執勤處。經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對谷某某的血液進行鑒定,谷某某血液內乙醇成分含量為149.7mg/100ml。

2017年9月6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谷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例2】2017年01月15日14時,孟某某醉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沿齊河縣城區齊心大街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由南向北步行過公路的李某某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後孟某某棄車逃逸,後被民警查獲。

隨後,法院判決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案例3】2017年3月27日15時40分許,德州市直屬四大隊民警在崇德五大道巡邏時,發現一輛小型越野車由北向南逆向行駛,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駕駛人王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渾身酒氣,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當時王某某拒絕接受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遂被民警帶至德州市人民醫院抽取血液樣本,送德州市物證鑒定中心進行檢測。經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80.9mg/100mL血液 ,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王某某遂被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

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案例1】謝某早上有急事開車出門,發現前面有一輛高檔車擋住了自己的行車路線,車上也沒有留挪車的電話。謝某按了半天車喇叭,也沒有人出來。謝某十分焦急,為了泄憤,就用石子把那輛車划了很深的幾道印痕,並把其車門踹壞。此後,那輛車的車主報了警,經鑒定,那輛高檔車的損失達上萬元,於是,謝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刑事拘留。

【案例二】2009年8月21日15時30分許,黃某某、孟某等人在上海市寶山區一路口與駕車行駛至此的李某某發生糾紛,李某某遂糾集李海某、李連某、李方某(另案處理)等人對黃某某、孟某等人進行毆打,致黃某某、孟某不同程度受傷。為了泄憤,黃某某、孟某持鐵棍將李某某等人的兩輛轎車及一輛麵包車砸壞,經鑒定,物損價值達13,391元。最後,法院判決黃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孟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六、故意傷害罪

【案例1】2013年XX月XX日XX時許,被告人方某在珠海市高欄港經濟區XXXX電子廠附近見到被害人陳某乙,要求被害人陳某乙支付所欠車費,被害人陳某乙拒絕。被告人方某便叫上在附近吃夜宵喝酒的何某(另案處理),兩人一起用拳腳對被害人陳某乙進行毆打,導致被害人陳某乙受傷。經鑒定,被害人陳某乙所受損傷符合被外力作用所形成,造成L1椎體左橫突骨折,所受損傷為輕傷。最後,方某和何某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刑一年。

【案例2】2014年7月29日15時許,被告人楊小某和女友騎電動自行車與徐某相撞,雙方因此發生爭吵並毆鬥。在毆鬥過程中,楊小某在路邊撿起一塊石頭向徐某的頭部砸了兩下,致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於7月31日死亡。其後,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小某有期徒刑七年。

看完上面這些個案例,朋友們是不是覺得犯罪其實是一件挺容易發生的事情?有時你在不知不覺中就觸犯了刑法。

因此,我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盡量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遵紀守法,切莫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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