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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狗」事件雙方被拘,也有值得商榷之處

「疑因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近日有了新進展。據新華社消息,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經縝密調查後,對違法人員進行了如下處理:撿狗一方的當事女子何某某因利用網路發送威脅、恐嚇信息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被行政拘留7日;狗主人吳某某等4人因利用網路散布他人個人私密信息,被行政拘留7日。另有李男、劉女、丁女分別因微博散布何某某手機號碼、偷拍何某某就醫個人檔案信息並散布、微博散布何某某身份證件信息及家庭情況等,三人均被處行政拘留7日。

事件中扮演不同「角色」的5位人員,都以同一個法條,均處以7日拘留,太具戲劇性。我認為研讀了警方回應媒體時給出的理由,認為對各被罰當事人的行為定性大體成立,但有些處理和「量刑」有值得商榷之處,尤其是雙方當事人都被拘,值得商榷。

網友地此案最疑惑之處為,何某某居然只受治安處罰而未被刑事追究,感到太便宜她了。但警方調查顯示,「在吳某某等人上門後,為了不歸還柯基犬,何某某用毛巾、秋衣、圍巾等物打結成繩,試圖通過該繩索將柯基犬放到樓下;下放過程中繩結鬆動,柯基犬摔落在地面導致死亡」。這一認定清晰表明,何某某不歸還狗是故意的,狗被摔致死卻是過失的。依我國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觀要件必須是故意的;過失損壞價值再大的財物也不是犯罪,只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警方應注意到,本案中何某某有兩個行為,一是過失損毀財物,二是佔有他人的遺失物(含遺忘物)拒不歸還。後者若價值數額較大,達到了侵占罪的追訴標準(各省不一樣,北京為2萬元,江蘇為5千元,而本案案發地四川為1萬元),則有成立該罪的餘地。侵占罪是典型的自訴案件,警方不按公訴程序立案追訴是正確的,但只「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此事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未告訴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似有疏忽。

另外,5名當事人,都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42條處罰的(該條有6項,適用的項有所區別)。依該條規定,情節一般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本事件中的5人均處7日拘留,說明被認定為「情節較重」,警方既不取下限5日,也不取上限10日,而取中間數稍低;另外法律規定的是「可並處罰款」而不是「應並處罰款」,警方取不罰款,都看似平和,在自由裁量權範圍之內,卻有簡單化、一刀切之嫌,因為法律本身也規定了「張弛有度」區別對待原則。

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即規定,由於他人脅迫而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本事件中狗主人吳某某先遭到何某大量簡訊威脅和恐嚇,減輕處罰甚至不處罰都沒有問題。難怪那麼多網友同情吳某某了。

不可否認,事件中的始作俑者何某某因被「人肉搜索」,付出的代價不小,她成了一個沒有秘密的人,她的住址電話盡人皆知,門口曾擺滿花圈,甚至和老公被迫離婚,另在民事上應當還承擔了柯基犬致死後不菲的賠償費用。

反觀吳某某曬何某某的隱私來網路維權,三網友幫其助「人肉搜索」何某某,社會危害性也不小,國家也不能放縱「以惡制惡「的行為橫行。

該事件之所以值得由新華社發布通稿,我認為正是警方對媒體所說的,案件中五人皆因通過網路實施違法行為被處理,再次說明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網路空間的一言一行必須恪守法律規定,否則將受到法律懲罰,因而有廣而告之的價值。

那網路維權還怎麼進行,邊界在哪?我認為,對於店大欺客之類的消費,對於公權力濫用打壓私權利,我們可以通過實事求的網路曝光,靠公眾圍觀倒逼強勢一方就範,還是可以有所作為的。但對於本事件這類想依法維權,對方又若隱若現無法出拳時,若沒有警方的協助,想網路維權成功很難。

也就是說,「依法進行」,不要「以惡制惡」,說說容易做來難。本事件中狗主人只知道對方一個電話號碼,如何依法維權?報警不被受理,僅被告知是民事糾紛,可到法院起訴;而到法院起訴因沒有對方姓名住址,法院也不受理。

因此,國家立法上必須明確,負有公共安全職能的公安機關,有幫助權利人查明侵佔者身份的職責,以避免權利人和其他好心人用「人肉搜索」的方式去發覺。只有這樣,此類問題的解決才有出路。否則,權利人即使報警,不少地方的警方仍會以不是其職權範圍為由來推脫,除非像本案一樣鬧成公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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