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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速度最「快」的職業,人人爭做,如果失誤,不問理由直接斬首

當今社會,信息高速發展,如有文件傳達,一個電話一封郵件瞬間解決,可是在古代卻沒有這樣的快捷,因為古代文件傳輸靠的是驛站,驛站之間相隔20公里左右,如果公文註明「馬上飛遞」字樣,要求每天至少300里,如遇緊急情況,可每天400里、600里,最快達800里。也可以一日千里,「六百里加急,八百里加急」用來表示情況緊急程度,其實驛站傳信也是古代的「快遞」。

詩人岑參在《初過隴山途中呈字文判官》一詩中寫到「一驛過一驛,驛騎如星流;平明發咸陽,幕及隴山頭」。在這裡他把驛騎比做流星。按官方規定,快馬要求一天行180里左右,再快些則要求日行300里。最快的要求則為日馳500里。天寶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安祿山在范陽起兵叛亂。當時唐玄宗正在華清宮,兩地相隔三千里,6日之內唐玄宗就知道了這一消息,傳遞速度就達到每天500里。

據記載,最盛時唐朝全國有1639個驛站,專門從事驛務的人員共二萬多人,其中驛兵一萬七千人。郵驛分為陸驛、水驛、水路兼并三種,各驛站設有驛舍,配有驛馬、驛驢、驛船和驛田。

在各種驛里服役的人,一般叫做「驛丁」、「驛夫」,或稱「驛卒」、「驛隸」。從名稱來看,他們的身份比較低下。陸路上的驛丁,也同樣受到煎熬。他們在烈日之下,在寒風凜冽的冬天,在傾盆大雨之中,都毫無例外地要身背文書袋,匆匆賓士在驛路上。

在唐朝法律中把郵遞過程中的種種失誤的處罰,都規定得很細。稍有差錯,便要受到嚴厲的處置。唐朝規定,驛長應負有若干責任,首先必須每年呈報驛馬死損肥瘠,呈報經費支出情況。若有驛馬死損,驛長負責賠償;若私自減去驛站人員和馬匹,則「杖一百」。對驛丁的處罰更嚴。唐朝規定,驛丁抵驛,必須換馬更行,若不換馬則杖八十。凡在驛途中耽誤行期,應遣而不遣者,杖一百;文書晚到一天杖八十,兩天加倍,以此類推,最重的處徒罪二年。

有人問:「執行八百里加急這樣的重要任務,被敵人或強盜半道劫去了怎麼辦?」唐律規定假如耽誤的是緊急軍事文書,則罪加三等。因書信延誤而遭致戰事失敗則斬首。《唐國史補》曾記載一個負責簽發公文的員外郎的官,他處理一從河北發配到嶺南的囚犯的文書,本應向河北、嶺南兩處發文,因夜間疏忽,只發了嶺南一地,河北未發。事發之後,這個員外郎遭到了免官的處分。而泄露重大機密者處以斬首。從這樣嚴厲的法律看,一般強盜不會去動這些重要文件,免得招惹官方的拚命剿殺。 而在交戰時,應早料到敵方或會打埋伏攔截情報,至少會多途徑多人攜帶文書以防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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