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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女子在車站謾罵民警20分鐘 結果悲劇了

3月14日下午3點半,48歲的安徽潁上縣人朱某,送外孫女到舟山定海客運中心坐車。

由於外孫女有幾件行李,朱某便想進入候車大廳,幫外孫女拎行李上車。

按照相關規定,從安檢口進入候車大廳必須出示身份證。

於是,執勤輔警要求朱某配合出示一下身份證,但朱某表示,她沒帶身份證,自己只是幫人拎下行李,不坐車。

輔警告知朱某,未出示身份證不能進入候車大廳。朱某不聽,徑直闖進了大廳,但被輔警攔住。於是,朱某來氣了,指著輔警謾罵了5分鐘。

在附近執勤的民警任警官見狀,前來勸說朱某。任警官表示,如果當事人確實需要他人幫忙拿行李,民警可以代替朱某幫這個忙;而如果朱某一定要進入候車大廳,也可以到旁邊的警務室里開具一下身份證明。於情於理,任警官耐心地說與朱某聽。

但是,朱某聽後不但沒有收斂,反而連任警官一起辱罵。任警官對她進行了警告,要求她停止謾罵,不要阻礙警方執勤。

沒想到,朱某又在安檢口大聲謾罵起來。於是,任警官對她作出第二次警告。

「我不偷不搶,罵你怎麼了?我罵罵人,你能拿我怎麼樣?」朱某走到客運中心門口,繼續指手叉腰辱罵民警,髒話連篇。

隨後,朱某被民警依法傳喚。目前,朱某因阻礙民警執行職務被定海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劃重點:處置辱警、襲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希望大家通過正當的途徑表達訴求,對侮辱民警,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務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嚴懲不貸!

轉載自:浙江舟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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