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開始的運營方式主要是利用智能應用為用戶 提供方便有效的計程車服務
滴滴出行開始的運營方式主要是利用智能應用為用戶
提供方便有效的計程車服務,但是隨著滴滴出行的市場份額
逐漸擴大,計程車市場已經滿足不了公司發展,於是滴滴出
行模仿Uber推出了專車服務,開闢了私家車市場,後期又推
出了拼車服務,經營範圍越來越廣。
在其現行的運行方式中:首先,消費者需要打車,消費者
會通過滴滴軟體提出了打車需求,這個打車需求將會發送到
滴滴出行的伺服器上。然後,滴滴出行伺服器通過和百度地
圖的合作,把用戶所需的打車信息發布到了滴滴出行的搜索
界而以便司機搜索,在由司機自主接(搶)單,在讓用戶選擇
打車的起點和終點以及打車預期的費用。用戶可以查看司
機的信用情況,司機也可以對用戶信用評價,雙向選擇是否
進行服務或者消費。最後,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則再次從
頭開始,如果用戶和司機雙方達成一致,則通過第三方合作
軟體付款給司機,用戶和司機都可以享受滴滴打車的優惠,
達到互利共贏。
相比國外發達國家的信用體制建設,我國與之相配套顫
信用體制還是相對薄弱。在還沒有健全的行業規範及標灘
的滴滴出行打車軟體遭遇不守信譽可以逃避付費的事件屢
次發生,導致了滴滴和滴滴司機的部分損失。同時,部分ire
滴司機在接單過程中挑挑揀揀,不加價不接單,違規註冊時
有發生。在這種形勢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已經迫在
眉睫。
自從打車軟體出現以後,計程車和網約車就出現了對峙
現象,而對如此迅速的市場,法律的建立明顯是滯後的。在
沒有出台相關法律之前,各地執法部門對網約車也進行了監
管處罰,但平台不僅沒有反對他們違規運營,還變本加厲的
鼓勵司機繼續運營,報銷全部罰款,這種行為不僅無視法律
法規,也使得政府的監管處於盲區。截比到2016年7月《網
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
法》)才出台,並在同年H份宣布實施。《暫行辦法》的出台
實施對管制網約車市場具有一定的效果,但在實行過程中還
需要進一步磨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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