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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需要get的9個問題,辦理戶口後員工違約的應對之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已是常態,比如為勞動者辦理落戶,又如為勞動者提供培訓,甚者只是為了減少員工的流動性,那麼以戶口約定服務期的可操作性在哪裡?如何約定服務期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通過以下9個問題,明確服務期中的法律實操問題。

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需具體兩個前提條件: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一般是比較高昂的,至於這筆培訓費用到底有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主要還是考慮各地區、各企業的具體情況。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

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干這個活;又如用人單位某個項目或技術革新,安排勞動者外出學習培訓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專業技術培訓。

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會安排勞動者參加企業文化培訓、上崗職業技能培訓或是拓展訓練等,不屬於專業技術培訓的範疇,以此來約定服務期是無效的。

專項技術培訓有形式要求嗎?

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技術培訓可以是脫產、半脫產或者不脫產的方式,法律沒有嚴格的限制,完全尊重企業、行業的選擇。

違反服務期協議的違約金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培訓所產生的費用也就決定了違約金可以包含的內容:參加培訓班或是培訓課程的學費、差旅費、食宿費用以及其他因培訓產生的費用,但這不包括培訓期間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

因此,用人單位應注意保留為勞動者提供培訓所支出費用的票據及費用支付記錄,以免雙方在發生爭議時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培訓費用嗎?

服務期或者違約金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並支付相應費用的對價,因此,專項技能培訓的費用都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如果用人單位將這部分費用的支出轉嫁到勞動者身上,那麼用人單位就無權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培訓期間,勞動者的工資按什麼標準支付?

勞動者參加培訓,尤其是脫產長時間培訓的,這期間的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如何確定?在1996年的《企業職工培訓規定》曾提到「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發放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但目前該條文已失效。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文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本文認為,培訓期間的勞動報酬,雙方可以約定支付標準,在雙方沒有做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應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時的待遇支付。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不承擔違約金?

服務期滿前,勞動者因以下原因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協議,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欺詐、脅迫、合同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者「被解除」,服務期協議自然也無法繼續履行,能否認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了呢?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主要有協商解除、違紀解除、無過錯解除及經濟性裁員這四種情形,只有當勞動者存在以下違紀行為的,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要按照服務期協議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以戶口約定服務期,落戶後勞動者違約的,如何應對?

「北京戶口」一直都是稀缺資源,企業每年的進京指標就成了求職者眼中的香餑餑,這可不比機動車搖號中標容易,然後,很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辦理好北京落戶後就提離職,這也讓用人單位感到非常的傷不起,於是很多用人單位以辦理戶口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及高額的違約金,但這種做法司法實踐也明確指出是行不通的。

那麼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辦理戶口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和損失呢?我們在這些年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看到,法院最後判勞動者支付給用人單位的損失1萬、2.4萬、8萬不等,然而這樣的結果並不能讓用人單位感到欣慰。

2017年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與員工的戶口遷回原籍案件,給用人單位提出另一種面對勞動者落戶後即離職的救濟方式,即與勞動者約定,辦理戶口後若在服務期內提前離職的,用人單位有權將勞動者的戶口遷出或是遷回原籍。

當用人單位在採用此種處理方式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辦理戶口遷出需要的材料:① 公司戶籍員XX持關於申請辦理XX戶口遷移的函;② 單位介紹信;③ 員工本人戶籍卡;④ 授權委託書 ;⑤ 遷入地公安局戶口准予遷入證明;⑥ 員工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

2、戶口遷入地需要具備的條件。

目前各地的戶籍遷入政策不一致,很少有可以直接允許遷入的,一般都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遷入地有親屬關係的,或者購房贈戶口(天津曾這樣施行過),或者用人單位在外地城市有集體管理戶等。

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戶籍遷入地的要求,提前準備好材料讓勞動者簽署,比如勞動者申請戶口外遷的申請書、授權委託書、戶口本、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

3、授權委託書的時效

用人單位在辦理勞動者戶口外遷,是持有勞動者預先簽訂的授權委託書辦理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託人是隨時可以撤銷委託的,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撤銷之前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因此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辦理戶口外遷時要快速、及時。比如在接到勞動者的辭職報告後就立馬著手辦理,否則很有可能之前的一切準備工作都付諸東流了。

服務期協議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的,以誰為準?

勞動者入職後,接受用人單位安排的培訓並簽訂服務期協議,有時會出現服務期協議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不匹配的情形,例如王某簽訂2015年3月6日-2018年3月5日,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6年7月,公司安排王某外出接受1個月的職業技能培訓,並與王某約定培訓後需在單位服務滿5年,服務期限至2021年8月。那麼當王某2018年3月5日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如何處理?一般有以下兩種解決方式:

1、用人單位通知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此時服務期協議因勞動關係的終止而解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通知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服務期協議期限屆滿,也就是王某的勞動合同順延至2021年8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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