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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春秋戰國之後,「封君制」是如何演變的?

春秋戰國之際,隨著土地國有制度的瓦解和諸侯兼并戰爭的加劇,諸侯國都先後進行了經濟、政治改革,承認土地私有權,改變賦稅制度,推行郡縣制度,加強中央集權。在這樣的背景下,封君已由「授民授疆土」的領主,逐漸變為沒有土地所有權,也不能臣其吏民的封君,只是享受虛榮,衣食租稅而已。

秦國在商鞅變法後,封君的身份性質已不是很嚴格,庶民有功於君、國,也可以獲得封君的稱號,徹底否定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級身份制度。商鞅將封君爵位納入二十級爵中,形成了『「租秩制度」。關東各國雖屢建封君,除收其租稅外,能夠肯定為世襲的也不多。韓非子說:「吳起教楚悼王以楚國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重。若此,則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貧國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

秦統一之後,土地私有制在全國範圍內合法化了,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也獲得了空前的發展。領主制度受到了嚴格的政治批判。以秦始皇、李斯為首的革新派根除領主制度的同時,在極大程度上簡化了食封制度。他們主張皇帝子弟、功臣一律不再立為封君,可「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班固評論秦始皇、李斯這番改革說:「秦姍笑三代,盪滅古法,竊自號為皇帝,而子弟為匹夫,內亡骨肉本根之輔,外亡尺土藩翼之衛。」秦始皇改革封君制度固然是一種進步,但班固認為這也恰恰是秦朝覆亡的重要原因。

兩漢時期,食封制度獲得了空前發展,但因為其分裂割據的劣根性存在,與中央集權有著嚴重的矛盾,因而又不斷遭到削弱,以至走向沒落。兩漢對封君的法律限制極為嚴格。在政治方面,諸侯王、列侯在封國內必須遵照中央法律、法令、制度,不得逾越。沒有詔書、虎符,不得擅自發兵;不得越出國界;不得藏匿亡命。漢武帝還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阿黨法」,嚴格限制封君的政治活動。漢景帝通過「削藩」,使絕大多數諸侯王國僅領有一郡之地,諸侯王國領郡由42郡減為26郡,而中央直轄的郡由15郡增加至44郡,實現了「強幹弱枝」的目的;朝廷「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收回王國的官吏任免權,取消「諸侯皆賦」,僅保留其「食租稅」,並且收奪鹽鐵等利源及其有關租稅,使諸侯王已經不再具有同中央對抗的物質條件。

七國之亂後,兩漢的封君與富商、地主差不多。早在漢武帝時期,司馬遷就算過一筆賬:「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庶民、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則二十萬,而更徭租賦出其中。」司馬遷稱前者為「封君」,後者為「無秩祿之奉、爵邑之入」,可以封君比「樂」的「素封」。封君既無土地所有權,又無真正的君國子民之權,只可「衣食租稅」,他們的經濟地位和生活條件是沒有什麼保障的。在政治和社會急劇變化之時,其生活變化也極大。就是他們的子孫與皇室的血緣關係疏遠之時,由於政治地位的下降,經濟地位也日益下降。班固說:「跡漢功臣,亦皆割符世襲,受山河之誓,存以著其號,亡以顯其魂,賞亦不細矣!百餘年間,而襲封者盡,或絕失姓,或乏無主,朽骨孤於墓,苗裔流於道,生為愍隸,死為轉屍,以往況今,甚可悲傷。」班固這段傷感性的評述,正反映了食封制度日趨沒落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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