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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為什麼犯罪,真正的原因是什麼?基因還是環境?

早在古希臘時代,亞里斯多德曾將貧窮、情慾和放肆列為犯罪的三大原因,即下層人士因貧困而犯罪,中層人士因情慾而犯罪,上層人士在衣食、情慾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因放肆而犯罪。在十八、十九世紀,哲學家康德、黑格爾也同意這一理論。

在19世紀義大利精神病學家、獄醫龍勃羅梭(1835年-1905年)卻對此予以否定。通過對成千上萬個罪犯進行觀察得到的第一手數據,他提出「犯罪的根本原因取決於生物學遺傳」,即「天生犯罪說」這一理論。

此外,他還專門考證了頭顱與發色對犯罪的影響,並以此作為種族與犯罪關係的證明。他將人分為長頭顱的人和短頭顱的人,並認為前者容易犯罪。統計出人發色深的地方的人命案件的發生率比發色淺的地方高出1倍,說明發色深的人更容易犯罪。

現在看來,這只是人類最初對犯罪相關問題的關注之一,支持「天生犯罪說」的論據根本就站不住腳,事實上,早在1870年這一觀點剛被提出時,就遭到許多學者的批判,這位獄醫自己在晚年也承認後天因素是犯罪發生的重要原因。顯然,易發脾氣的人,易激動的人,不一定就會犯罪,自然和社會環境的影響會對犯罪產生深遠影響。

美國的埃德蒙特·坎普,他的智商高達135,父母在他7歲時離異,從此幼小的他在精神上就遭到母親的虐待,母親每當不順心的時候就大聲斥責他。1972年,他和母親大吵了一架之後,就決定要殺死所有有魅力的女性。不久就付諸了行動。他開始駕車在公路上閑逛,遇到單身的女子要求搭車時,紳士般的將其帶上車,然後找機會將可憐的女孩殺掉,並將受害者的頭顱割了下來,埋在了母親房子的窗下……在相繼殺害了7名搭乘的女性之後,1973年的一個晚上,他來到母親家裡用鎚子和刀殺害了睡夢中的母親,並把母親的腦袋割了下來,帶回自己的住所,放在床上,整夜對著腦袋喋喋不休,發泄著自己的種種不滿,直到黎明。似乎完成了這次殺戮,坎普心中的魔鬼才離他而去,可是,到了第二天早上,他便去警察局自首了。

坎普的家庭給他幼小的心靈造成傷害,長大後不健全的人格和長期心理壓抑最終以犯罪這種極端形式爆發出來。通過對性犯罪和惡性殺人案的作案背景調查發現,他們中的許多人在幼年時父母離異,而且還承受了嚴重的包括性在內的虐待。對單親家庭的一些母親來說,孩子彷彿成了一種累贅,似乎是他們奪去了自己就職或再婚的可能。在這種情形下,母子的關係急劇惡化,虐待兒童的可能性隨之出現,在這種環境下成長起來的孩子情感發展失衡,日後很可能犯罪。

除了家庭之外,社會環境也會對一個人造成很大影響,例如在大城市,盜竊等輕微的犯罪比較多;在小城市雖然犯罪的數量少,但是連續發生危害大的惡性案件的幾率要比大城市高。這是因為在大城市,人際關係淡薄,人與人之間的了解程度比較低,而在小城市人際關係比較密切,容易引起懷恨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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