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古代死刑要安排在「午時三刻」?真是長知識了
午時三刻行刑,是明清官府的慣例,或者是民間百姓、說書人、寫書人的普遍看法。那麼「午時三刻」究竟有什麼奧妙?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午時三刻到底是什麼時候。在古代,一天被劃為12個時辰,也就是說一個時辰相當於我們現在的兩小時。按地支排序為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 亥,這12時辰又劃為100刻。
「時」和「刻」的換算比較麻煩,就是每個時辰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時」就是指一天的中午11點至13點之間,加上三刻,就是將近正午12點,如果要算精確一點,就是中午11時43分12秒。這個時候太陽掛在天空中央,照下來地面上的陰影最短的時候。別說是中國古代,就是現代很多農村地區,還有人認為死人是「陰事」,若處理不當,死者的鬼魂就會留在陽間糾纏活人。
正午時刻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陽氣可以壓制和祛散陰氣。為了不讓死刑犯的鬼魂出來作祟,所以要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其實,斬刑也是分輕重的。如果主審官宣布一個犯人將在午時三刻斬首,那說明他認為,這個人實在是十惡不赦,連做鬼的權利都沒有。 因為民間傳說午時三刻開斬,被斬人陰氣即時消散,做鬼都沒機會。說起來也是有點慘,做鬼的機會都沒有。
大家可能聽過「秋後問斬」的說法,《左傳》中就有「賞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記載。斬首是關乎人命的事情,當然要嚴肅處理,所以時間的規定,是要嚴格遵守的。明朝有規定,如果有人在立春後或秋分前處決犯人,是要被打八十大棍的。唐朝也有規定,若不是在秋分和立春之間行刑,只有等到來年了。
除了規定季節,日期上也是很有講究的。唐宋時的法律規定,除了每年從立春到秋分,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就是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綜上所述,古人是多麼的迷信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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