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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辭職申請 到期時為何不能如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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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我一位在企業擔任技術類高管的同學,給我打電話,說他遇到一件煩心事,他在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到期時他準備辦理離職手續不再回公司上班時,卻收到了公司給他發的一份通知,請他按時繼續上班。在了解後得悉,他於今年3月份前後給其上級人員提交了一份辭呈,其中結尾處有「請予批准」的語句,且提交時也沒有取得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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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是雙方協商解除,需要雙方協商同意達成解除意向,單方解除需要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達到解除目的,勞動者雖然享有解除權,首先明確表明是勞動者本人意願並沒有與用人單位協商的意向,同時需要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這樣才能實施享有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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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述分析,當提交「請予批准」語句表述的辭呈時,是選擇協商解除權,從字面意思分析,表明勞動者本人有與用人單位協商徵求用人單位同意同意其離職的意願,是採用雙方協商解除的方式來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有權選擇不同意勞動者離職的權利,在用人單位選擇不同意勞動者辭職的時,勞動者就不能到期如願離職,這是由於勞動者沒有正確實施法律賦予的單方解除權。因此我們建議:當你決定離開你所就職的用人單位時,可以書面形式不含協商意願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提前三十日提交用人單位,同時保留提交通知的相關憑據,到期後即可如願離職,用人單位無權不予辦理離職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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