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同時也是風險社會兩者的交融必然會產生全新的法治理念和法治實踐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同時也是風險社會,兩者的交融必然會產生全新的
法治理念和法治實踐。有效控制風險也必然成為法治實踐的重要目標。但是在
風險和法治兩者之間,存在著眾多的難題。
在以法治方式應對風險社會的課題上,有三個問題需要明確:一是風險社
會具有什麼樣的法治特徵;二是以何種法治方式應對風險社會;三是以該種法
治方式應對風險社會需要什麼樣的制度設計。只有對風險社會的法治特性有深
入的探究和明確的認識,方能夠在這個基礎上,論證應對的路徑和手段。
風險的複雜性和專業性使立法的成本和難度增加。傳統的立法理念構建了
現代的法治結構。傳統奠基於民主政治基礎上的立法結構和體系難以適應風險
規制的要求。鬆散、科學性不足、欠缺靈活性的傳統立法制度無法適應社會風
險的高度時效性。與工業社會相比,風險社會法治化要解決的衝突和不同更為
典型和突出。
法治要實現對社會風險的有效控制必須以科學的確定性指引社會風險的
不確定性需求。法律追求的是確定性,針對的事項是己經發生的,而風險最典
型的特徵則在於其針對的是具有很大不確定性的不可預測的事項。因此法律與
風險的衝突直接轉化為「如何通過法治手段把握社會風險的不確定性」,即風
險社會的法治特性要如何契合風險社會的複雜性和多變性。
在時間結構層面,法律與風險也不相同。風險社會要求法治對其有及時和
科學的回應。風險的發生是未來時,但對於風險的認知和分析必然建立在己經
掌握的科學知識和經驗教訓上,是用過去時的數據和技術解構和預判風險。法
律的時間面向是過去。風險的時間結構則是面向未來。
解析梳理上述法治和風險的衝突可以藉助法學中最為核心的一對概念一
一權力與權利進行分析。前者是擁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權力規制風險的權力者,
後者則成為風險的承擔者或承受者。風險社會中權力的集權性特徵符合現代社
會風險的高度科學性和複雜性,以及嚴謹的時效性的要求。風險社會中的權利
則往往處於弱勢狀態,容易成為應對風險的「犧牲者」或「被貢獻者」,因而
應當具有基礎保障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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